村委会强拆,委托机关为被告
在未经协商一致情况下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即单方采取强制拆除涉嫌违法,应以委托机关为适格被告。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在符合上位法规定前提下,通过村民自治方式决定旧城区改造等建设项目和补偿事项,并可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解决补偿安置问题;但在未经协商一致情况下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即单方采取强制拆除等方式则涉嫌违法。
且被诉强制拆除行为虽然形式上表现为村委会实施,但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仅系行政机关的行政助手和行政辅助者,显然系法定的职权主体基于征收职权组织、命令实施的情况下实施,仅以村委会自认实施强制拆除为由,否定主管行政机关为适格被告,系对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也有违职权法定原则,依法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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