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时如何确定被告
在腾退人与被腾退房屋权利人未就安置补偿方案达成协议时,房屋即被拆除,房屋权利人的相关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而此时权利人如选择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就会面临如何选择被告的问题。此种情况下权利人起诉时通常选择的案由为恢复原状纠纷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恢复原状与财产损害赔偿均是侵权责任的承担形式。
以过错责任为主的侵权责任的法律要件包括:侵权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采用这两种案由进行诉讼首先都需要证明侵权行为,即被告实施了拆除房屋的行为。因此在选择被告时需要考虑的核心问题就是事实上由哪个主体实施了拆除房屋的行为。
实践中,由于房屋权利人与腾退方通常矛盾激烈,就如何安置补偿僵持不下,双方沟通不畅,加之普通百姓一般是与腾退单位的某些负责人就安置补偿问题进行磋商,对于腾退单位的概念较为模糊,而作出拆除决策的主体通常是某一单位,具体实施拆除房屋行为的却只能是某些个人,因此房屋权利人难以判断这些个人代表的单位,也就无法确定拆除行为的真正实施主体,进而想当然地将乡镇政府、村委会或搬迁公司列为被告。
房屋权利人不应盲目选择被告。腾退搬迁改造项目中实施帮助拆除一般是依据村民大会决议,通常留有合法的手续且对拆除过程采取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此时,房屋权利人可以找到腾退项目部等部门或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确认,核实究竟是哪个单位实施了搬迁行为。有时因矛盾较为激烈,公安部门可能会介入,亦可向公安部门进行询问核实,并留存相关证据,以提高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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