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是否有权代村民签署补偿协议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村委会在村务处理上有相应的管理权限,那么在遇到农村宅基地房屋搬迁补偿的情况下,村民委员会有无代替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订搬迁协议的权利,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1. 未分配到户的集体土地。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对于未分配到户的集体所有土地,其使用权掌握在村委会手中。因此,遇到搬迁征地补偿的时候,针对该类型土地,村委会通过召开村民会议,听取村民意见,经村民会议决定后,可以签署补偿协议,而不必经过每一户村民的同意。
2. 对于分配或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承包者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搬迁腾退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对于宅基地,其使用权属于宅基地登记使用权人,如遇搬迁腾退,宅基地使用权人及地上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对于这部分的土地,须由承包户个体、宅基地使用权人或房屋所有权人与搬迁方签署补偿协议,村委会无权代其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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