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原被告分别有哪些举证责任
原告:(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2)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②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3)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4)此外,原告也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这是原告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被告:(1)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当有事实依据,有法律依据。只有事实依据充分、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当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应视为被告没有相应证据。但,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2)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3)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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