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会议有权决定土地补偿款如何分配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系邵武市卫闽镇谢坊村第三村民小组村民,大约1990年起陆续在谢坊村“长树坑”开垦土地共计4.247亩。2015年,因顺邵高速项目建设,顺邵高速公路指挥部需征收谢坊村界内的部分土地。之后,顺邵高速公路指挥部征收了包括原告开垦的4.247亩土地在内的谢坊村界内土地27.319亩,并将征地补偿款[耕地每亩支付征地补偿款33 750元(土地补偿费13 500元、安置补助费20 250元)]统一支付至卫闽信用社。其中,原告被征的4.247亩土地的青苗补偿费5734元(每亩1350元)已支付给原告,原告亦已领取。
2016年12月7日,三小组召开户代表会议,经表决对耕地补偿款的分配作出如下决议:按现有在户人口平均分配,三小组所有农田收回集体重新分配。2017年3月22日,三小组向原告发放征地补偿款12 510元,但原告认为三小组应将安置补助费86 002元(20 250元/亩×4.247亩)发放给原告,故拒绝领取12 510元,并提起本案诉讼。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依法分析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本案讼争的4.247亩土地属三小组所有,虽由原告开垦耕种,但并非其家庭承包土地(责任田),应视为原告以其他承包方式向三小组承包经营。上述土地被依法征收后,三小组已将青苗补偿费5734元发放给原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三小组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并形成决议,该决议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系村民小组绝大多数人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要求三小组将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其个人,违背了村民小组绝大多数人的意思,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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