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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供销合作社能否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的复函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80次举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供销合作社能否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的复函


根据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规定,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可以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供销合作社是由部分农民集资或者以资金参股形式成立的合作经济组织,在性质上与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有着本质的区别,不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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