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代为申请主体
第一类情形是土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
物权法规定此种情形下的代为行使主体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考虑到村民组织法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最基本的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因此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首选的代为申请人。没有村民集体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第二类情形是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
这属于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形。通常情况下,如果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的界线,则可能出现一个新的行政村内有多个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的情形,此种情形下土地分属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再比如两个村在行政区划上合并为一个村,但原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并未合并,合并后的土地仍分属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
与第一种情形类似,物权法同样并列了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两类主体,此种情形应当首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没有村民集体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第三类情形是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这同样体现了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首选申请代表人上的地位,实践中此类比例相对较少。
11年 (优于64.75%的律师)
12次 (优于92.22%的律师)
10次 (优于94.35%的律师)
89479分 (优于99.54%的律师)
一天内
5010篇 (优于82.55%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