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问题
这是关于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的规定,而对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四荒”等土地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均未作出规定。
因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是,双方协商确定“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期限。
承包、租赁、拍卖“四荒”使用权,最长不超过50年。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再次重申:“四荒”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0年。因此,今后实行“四荒”土地承包的,承包期限不得超过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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