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没有及时送达,合法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如果房屋征收部门没有向被征收人送达评估报告,致使被征收人异议复核及鉴定申请权利丧失,则违反了法定程序,法院可以依法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是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重要的依据之一,如果评估报告未及时送达,会导致被征收人申请重新评估及申请鉴定的法定权利无法行使,进而使得补偿决定本身失去合法性基础。因此,对于程序违法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法院会依法予以撤销,以保护被征收人获得公平补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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