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杨某住在某市东城区,该城区由于有很多重工业生产企业,所以污染非常大,严重影响到市容市貌。为了对该城区进行整改,加强绿化建设,市政府决定搬走污染重大的工厂,并对该城区重新进行规划。杨某的住所所在地由于要建设绿化带,市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拟对其房屋进行征收,出台了一系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了被征收居民的意见,最终达成了房屋征收决定并进行了公告。由于被征收的房屋大多是居民个人住宅,杨某等人认为政府应当对他们优先给予住房保障。那么,杨某等人的想法有法律依据吗?
依法解答
房屋对于每个居民而言,不仅是一种财产,还有一种强烈的精神寄托。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被征收人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被强行拆除其居住的房屋,其住房权直接受到了侵害,因此为了保障被征收人居有其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我国民法典中也有相关规定:“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由此可见,本案中,个人住宅被征收的居民如果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就可以优先得到住房保障,不用等待轮候保障房。杨某等人的想法是有法律依据的。
条文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总结提示
对经申请、审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提供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补偿方案,有条件的还应当匹配一定数量的安置房源,全力满足每个居民对家的渴望和寄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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