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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村委的土地租用合同,无土地证、无产权证的厂房,被认定为违章,如何补偿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6日分类:征地拆迁浏览:1401次举报

基本案情

来自于山东省某市的王先生,于2009年6月11日与当地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租期为30年。同年建造了一间经营纺织生意的厂房,并取得了合法营业执照和纳税登记证,且生意一直都不错,2016年8月份,接到政府下发的征拆通知,说因为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属违建要求拆除。最终被强制拆除,造成重大财务损失,且不给补偿。

 

依法分析

首先,一般来说,租用的村集体的土地是没有土地证的。村委的土地租用凭证只是土地租赁合同,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需要申请办理建筑规划工程许可证,租赁合同并不能取代土地批复手续。况且村委会也不具有法定职权范围,没有相关土地审批和建设规划审批的批准权限。

其次,厂房属违建,因没有取得相关规划许可手续,被拆除后损失补偿会有一定的影响,但并不等于完全没有补偿,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以主张财物损失赔偿。

最后,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若房屋不属违建,毋庸置疑,强拆违法。若房屋属违建情况下,也需按照正常的法定程序,先有相关规划部门认定,在认定过程中,作为行政相对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若这个权利底被剥夺,那么前期认定是不成立的。就本案而言,政府存在严重程序和实体违法行为。因此,造成的损失要给予补偿或赔偿。


维权建议

1搜集强拆时证据材料作为争取补偿有利证据。如:报警记录、强拆现场摄像照片,财物照片等。

2在事前未达成协议,未告知何时拆迁,屋内财产未搬离、未清点,房屋进行强拆行为违法。

3申请拆迁项目规划审批文件,补偿方案等

 

重点法条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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