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空白补偿协议后发现标准不合理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本案覃某在某市某区某镇某村合法拥有农村宅基地房屋一处,2020年,某市某区道路建设指挥部以新建某东路为由,声称已经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对包括覃某房屋在内的区域进行拆迁,代表某市某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与覃某就拆迁安置补偿问题进行协商,要求覃某在其提供的《某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空白合同)上签字,并承诺一定会按照法定的安置补偿标准对覃某给予妥善安置补偿。
基于对政府部门的信任,2020年9月,覃某在空白的《某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合同相对方为某市某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同月,覃某拿到填写完毕的补偿安置协议,发现协议中补偿标准不合理,遂启动法律程序,委托律师维权。
法律分析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针对合同效力、合同履行等问题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这一点也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之规定所折射出的法治精神上得以印证。
因此,覃某可以基于法律规定,确认合同无效或者请求撤销、变更。
本案重点
实践中有很多类似案件,当事人被骗在空白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上签字,其后才发现拆迁人当初承诺的安置补偿标准根本是一纸空文,之后围绕该合同进行一系列的诉讼,因举证困难而落入被动。以此警示:一定不要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必须等双方谈妥补偿安置标准并制作好合同后,再行签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近来,有些高级人民法院就有关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的问题向我院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试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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