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徐勇律师
诚实守信,客户至上
18811167853
咨询时间:07:00-23:00 服务地区

X镇X村龙X一、二社诉X市政府林权登记行政纠纷案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1年10月21日分类:征地拆迁浏览:339次举报

X镇X村龙X一、二社诉X市政府林权登记行政纠纷案


核发林权证前,要提供有关权属来源等证明材料;要提供经相邻方确认以及进行公示、逐级审批等材料,以证明发证行为程序合法。

 

    基本案情

X年X月X日,X市政府向第三人X管理站颁发了林权证,证载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X村龙X一、二社,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均为X保持站。证载座落X村委会,小地名牛X,林班X,小班X3、X4,面积420亩,主要树种:松、杂、果,林种:经济林,林地使用期限为长期,四至范围:东至公路边,南至X交界,西至X交界,北至X交界。X年X月,龙X一、二社因案涉林权问题与第三人X管理站产生纠纷,龙X一、二社向X市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期间,龙X一、二社得知林权证。

X市法院作出963号民事裁定,认为龙X一、二社与X管理站之间的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故裁定驳回起诉。龙X一、二社不服该裁定,向原审法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作出2075号民事裁定维持了原裁定。龙X一、二社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撤销X市政府于X年X月X日发给X管理站的《林权证》。


另,X推广站成立于X年X月,于X月X日迁往当时水土流失较为严重的龙X乡X,并在该区域内开展水土流失治理工作,植树造林。X年X月X日,为解决龙X大队三个生产队与县X保持站发生山林纠纷问题,形成了《X会议纪要》,该纪要第(二)点记载:在X年征用这片崩山荒山是,对龙X大队,龙X一、二队、X生产队原有五十九亩多的烂田熟地,考虑不周……。第(三)点记载:X保持站与有关生产队的界线划分,以分水流向为界,凡流向X保持站的所属山林土地,一律归X保持站管辖使用,具体划分是:东至X,西至X,南至X,北至X,总面积为四千亩。根据山林法有关规定精神,上述范围归X保持站所有,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原审法院认为,X市政府向第三人X管理站颁发的林权证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驳回龙X一、二社的诉讼请求。X一、二社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

 

另:X市政府于X年X月X日核发涉案《林权证》,其中:NO.1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01)登记的内容是:林地所有权权利人:X村龙X一、二社;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权利人:X保持站;座落:X村委会;小地名:牛X;林班:X;小班:1X、2X;面积:416亩;主要树种:马尾松、杂、果;林种:经济林;林地使用期:长期;四至:东至与X交界,南至与X交界,西至公路边,北至X。NO.2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02)登记的内容是:林地所有权权利人:X村龙X一、二社;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权利人:X保持站;座落:X村委会;小地名:牛X;林班:X;小班:3X、4X;面积:420亩;主要树种:松、杂、果;林种:经济林;林地使用期:长期;四至:东至公路边,南至与X交界,西至与X交界,北至与X交界。

二审法院:被上诉人X市政府于X年X月X日向原审第三人X管理站核发被诉《林权证》,但被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在本案一、二审程序中均未能提供被诉发证行为经相邻方确认以及进行公示、逐级审批等证据材料,以证明被诉发证行为程序合法。另,涉案林权证登记林地所有权人是龙X一、二社,但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均未能在诉讼期间提供有关权属来源等证明材料,且登记的林地使用期限又是长期,违反了法律有关规定,故,X市政府核发被诉《林权证》给原审第三人,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纠正。至于涉案林地林木的权属归属争议问题,双方当事人可另行申请当地政府调解处理,并根据裁决结果依法重新申请登记发证。

最终判决:一、撤销X市中级法院64号行政判决;二、撤销X市政府于X年X月X日向X保持站核发《林权证》。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X市政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北京徐勇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8年
  • 18811167853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1年 (优于64.75%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2次 (优于92.22%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0次 (优于94.3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89272分 (优于99.5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010篇 (优于82.55%的律师)

版权所有:北京徐勇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837353 昨日访问量:613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