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XX公司诉被告XX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XX公司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XX公司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4.50元,由原告宁波XX公司负担。
陈沈峰律师
发布者:陈沈峰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2日 487人看过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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