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沈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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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浦区合伙人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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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杭州XX合伙企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陈沈峰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1日 2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王XX因与被申请人杭州XX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XX公司、一审第三人中国XX公司(以下分别简称XX公司、XX公司、东方XX)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2民终4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再审审查的争议焦点为王XX要求XX公司将标的债权按照900万元向其转让过户是否应予支持;XX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时间范围;一、二审是否存在程序违法问题。经查,(1)王XX要求XX公司将标的债权按照900万元向其转让过户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涉案《债权转让协议》《债权竞买协议书》《补充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补充协议》是对王XX以竞拍方式取得标的债权进行了具体约定,而东方XX与XX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及王XX与XX公司签订的《债权竞买协议书》表明,王XX清楚并知晓其之所以需要通过竞拍方式取得标的债权,是因为标的债权尚未交割至XX公司名下,XX公司处置标的债权必须经过东方XX同意。现东方XX复函予以否认,王XX仍要求XX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无事实依据。同时,王XX主张XX公司以协议转让方式直接将标的债权转让给王XX,并不符合资产公司向非国有受让人转让不良资产的法律规定。(2)二审判决确定XX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时间适当。王XX与XX公司签订的《债权竞买协议书》载明,标的债权目前尚未交割至XX公司。XX公司负责向东方XX发出债权委托处置确认书,由东方XX以拍卖债权方式处置标的债权,XX公司确定的竞拍时间为2018年3月10日之前,逾期XX公司自愿承担违约金每天6000元。后XX公司分别于2018年3月1日、3月30日向东方XX申请拍卖标的债权。东方XX于2018年4月3日复函XX公司,表示因XX公司尚未支付完毕全部债权转让价款,该资产包尚未交割;申请以保留价900万元起拍涉案标的债权,其价格未达到东方XX确定的成本价格,不予同意对标的债权的拍卖申请。可见,XX公司已按约履行《债权竞买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义务,XX公司只对东方XX逾期回复超过了双方约定的期限承担责任,因东方XX不同意拍卖标的债权导致王XX未能通过参与拍卖取得标的债权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故二审判决没有明显不当。王XX主张XX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到标的债权实际交付时止,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一审法院开庭时XX公司当庭出示证据,王XX亦进行了质证;一、二审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下,有职权是否同意王XX申请调取相关证据。同时,人民法院根据案情,有权决定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王XX称一、二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综上,王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五、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XX的再审申请。
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硕士,曾在上海税务系统从事征管、稽查工作多年,浙江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财税法学会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黄浦区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07
  • 擅长领域:税务、公司法、刑事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