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XX与被执行人杨XX、司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以(2017)浙0726执6687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在本院拍卖涉案房产前明确知晓租赁情况且同意“带租拍卖”,拍卖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且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合乎法律规定,故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异议人黄XX要求对本案所涉房产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作出审查,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应通过其他途径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黄XX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