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杭州XX公司、昆明XX公司关于司法确认公证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0年4月29日经昆明市呈贡区明信公证处司法辅助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昆明XX公司确认退还申请人杭州XX公司投标保证金200000元,及利息4000元,合计204000元,该款项由昆明XX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杭州XX公司利息2000元,于2020年5月30日前支付利息2000元;昆明XX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前退还杭州XX公司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剩余投标保证金100000元于2020年7月30日支付完毕;
二、如申请人昆明XX公司未能按照上述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则申请人杭州XX公司有权就所有未付款项一并提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有权要求昆明XX公司承担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未退投标保证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违约金;
三、申请人杭州XX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法律服务费1453元由申请人昆明XX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上述四项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杭州XX公司与申请人昆明XX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经昆明市呈贡区明信公证处司法辅助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2020)云昆明信调字第042XXXX0421的公证调解协议书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