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学校盗窃被害人笔记本电脑盗后,因心生害怕投案自首,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后经审判被判处罚金。
本案中,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盗窃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2、被告人系初犯,有自首情节的观点。3、被告人案发后退还全部赃物。4、张某甲积极赔偿失主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从轻处罚判处罚金。
樊雪晴律师
发布者:樊雪晴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18日 10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学校盗窃被害人笔记本电脑盗后,因心生害怕投案自首,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后经审判被判处罚金。
本案中,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盗窃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2、被告人系初犯,有自首情节的观点。3、被告人案发后退还全部赃物。4、张某甲积极赔偿失主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从轻处罚判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