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雪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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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张某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樊雪晴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18日 1040人看过 举报

2017-08-18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学校盗窃被害人笔记本电脑盗后,因心生害怕投案自首,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后经审判被判处罚金。

本案中,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盗窃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2、被告人系初犯,有自首情节的观点。3、被告人案发后退还全部赃物。4、张某甲积极赔偿失主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从轻处罚判处罚金。

襄阳青年律师,毕业于南通大学法学专业,获得法学硕士;2013年8月至2014年10月实习于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2014...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襄阳
  • 执业单位:湖北美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0620********08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庭
湖北美仑律师事务所
1420620********08 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