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雪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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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以欠条合法性存疑为由不予认可判决败诉,二审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发布者:樊雪晴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12日 2705人看过 举报

2020-11-12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6年至2018年,甲的哥哥乙陆陆续续给丙、丁送模板,收货人为案外人戊。期间,由丙X向乙结账。由于乙购买模板的钱全部来源于甲,甲担心乙收到款后不还给甲,经甲乙丙X一致协商,由丙X将货款直接支付给甲,丙X在向甲支付了9000元并抵偿一辆汽车后,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甲现金46000元,币肆万陆仟元整。备注:一年之内全付清,如有意义,乙全担。欠款人:丙X”。付款期限到达后,甲多次向丙X追索无果,引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出具的欠条是否具有债权凭证的证明放力霄要当事人履行举证义务,举证不能的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甲提供的欠条的真实性,丙X无异议,但模板款是否结清,甲未提供相应的单据证实,且该欠条丙X主张是受胁迫时出具的,提交的欠条存在明显的瑕疵,其合法性受到合理怀疑,不具备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效力,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甲应就其举证不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甲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甲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通过上诉人及代理人的据理力争,二审法院认为,甲持丙X共同向其出具的欠条向丙X主张权利,且甲对欠条形成的原因作出了解释,即乙出卖木板给丙X,丙X欠乙木板款,乙将该债权转让给甲,丙X就下欠木板款向甲出具欠条,据甲的上述解释,欠条形成的原因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丙X对欠条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其辩称理由无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二审法院对甲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丙X共同向甲偿还欠款46000元。


襄阳青年律师,毕业于南通大学法学专业,获得法学硕士;2013年8月至2014年10月实习于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2014...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襄阳
  • 执业单位:湖北美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0620********08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庭
湖北美仑律师事务所
1420620********08 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