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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未支付抚养费,亲生女儿上告法庭判被告支付抚养费497995元并承担后续抚养费用至年满十八岁

发布者:樊雪晴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99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事实与缘由:

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周XX与被告聂XX于2009 年1月22 日登记结婚,于2009 年6月23日生育一女,即原告周XX之女。2013 年 3 月13 日,周XX与聂XX以夫妻感情不和致使婚姻生活无法继续,自愿在麻栗坡县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证字号: XX。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周XX与聂XX签署离婚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约定“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女儿由女方监护,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用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每月支付人民币 5000 元(伍任元整) 抚养费,直至女儿能独立生活为止。男方于每月 5 号前将抚养费用交给女方。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另查明,被告聂XX系成都A投资有限公司、成都B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北京C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中成都A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7 年8 月16 日注册资本 500 万元人民币; 北京B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 年10月22日,注册资本 50 万元人民币;成都C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3 年1月24 日,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人民币,目前该公司已注销。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户口簿复印件离婚协议书、离婚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书证,被告提交的微信转款记录,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本律师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周XX与被告聂XX于 2013 年 3月 13 日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 原告周XX之女由周XX抚养,抚养费用由聂XX全部负责,被告每月支付 5000 元抚养费直至原告能独立生活为止。该约定是周XX与聂XX对双方离婚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负担的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在离婚之时聂XX对自身的经济能力及支付抚养费可能带来的经济负担,应当有足够的预见和判断,其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因周XX与聂XX于 2013 年3月13 日离婚,双方约定聂XX应当于每月5 号前支付抚养费,故法院认定被告聂XX应当自2013 年4月开始向原告支付抚养费。经计算 2013 年4 月至2022年8月期间被告应支付抚养费 565000元(5000 元/月*113个月),被告在该期间通过微信及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周XX之女及周XX共计 70005 元,其中 2021 年 11 月2日被告通过微信转账周XX 3000 元系偿还向周XX之前的借款,故被告实际支付原告抚养费 67005 元,还应支付 497995 元。

判决如下:

一、被告聂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XX之女2013 年4月至2022 年8 月期间的抚养费 497995 元;

二、被告聂XX自 2022 年 9 月起每月支付原告周好抚养费 5000 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其中 2022 年9 月至2023 年1月的抚养费于 2023 年1月5日之前支付,之后的抚养费于每月5日之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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