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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XX与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郭军平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20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贾XX与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被告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贾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91974.4元,利息从起诉之日按每月1.85%计算到欠款还清为止;2.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31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94000元,约定借款期限9个月,月利率1%,如到期未还款,利息按每月1.85%计算,被告承担诉讼费、律师费(有被告亲笔签名的借款条为证)。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欠原告借款本金194000元、利息18297.4元,本息合计212974.4元。后被告归还原告20000元,尚欠191974.4元未还。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XX辩称,她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无异议。律师费不应该由被告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31日,被告王XX向原告贾XX借款194000元,并出具借条一支,借条载明“借条借款人:王XX(身份证号:×××)出借人:贾XX(身份证号:×××)借款人因忻州市梵语优地瑜伽馆资金周转于2018年07月31日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币194000元整(大写:壹拾玖万零肆仟元整),借款期限为9个月,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00%。到期一次性还清本金与利息。借款由出借人贾XX分别以银行转账壹拾壹万元整和现金捌万零肆仟元整方式交付借款人,借款人现已收到上述借款。如到期未还清本息需按月利率1.85%支付违约金。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误工费、交通费)由借款人承担。若因本借款发生争议,由出借人户籍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特立此为据!借款人:王XX2018年7月31日”。2019年4月19日,被告通过微信转账归还原告2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还清原告借款本息。2019年5月7日,原告与山西XX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山西XX指派郭XX律师为原告贾XX的诉讼代理人,原告贾XX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将借款194000元出借给被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双方已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依法予以认定。被告应按约及时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现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其相应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请求借款本金为191974.4元,金额有误,应以实际计算结果为准。2018年7月31日至2019年4月19日,共计8个月20天,按原、被告借条约定的月利率1%计算,利息为194000元×1%×8+194000元×1%×20天÷30天=16813.33元。2019年4月19日,被告归还的20000元,先核减利息,余款再核减借款本金,即20000元-16813.33元=3186.67元,194000元-3186.67元=190813.33元。截止2019年4月19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90813.33元。2019年4月20日至2019年4月30日,按借条约定的月利率1%计算,利息为190813.33元×1%×11天÷30天=699.65元,故截至2019年4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的利息699.65元。原、被告约定“如到期未还清本息需按月利率1.85%支付违约金。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误工费、交通费)由借款人承担”。原告与山西XX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代理费用为10000元,且山西XX已经履行了代理职责,原告亦按《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律师代理费。故按照原、被告的约定该律师代理费应由被告承担。现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符合双方的约定,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贾XX借款本金190813.33元及利息699.65元,并支付从2019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1.85%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王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贾XX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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