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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XX与被告任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郭军平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22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杨XX与被告任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杨XX,被告任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为其收割的XX款12000元,利息从起诉之日按银行贷款利率给付至欠款还清为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被告承包解村乡中三泉和北XX里村民的土地共计490亩(有承包村民土地花名附后),在2017年秋天原告给其收割XX200亩,每亩收割费60元,合计12000元,至今没有给付,原告多次找被告,可是被告故意不见原告,为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任XX辩称,一、原告提交的起诉状中的事实及理由与实际情况不符。2017年被告在中XX承包土地228.03亩,在北XX承包土地252.63亩,共计承包土地480.66亩,其中在北XX种了78亩高粱,其余402.66亩全部种的XX,XX的种植,浇水,收割,储存等日常管理工作都由被告雇佣的张XX负责,后来在XX收割时,张XX由于其他原因无法完成,又将收割XX的工作委托给赵XX,赵XX共收割XX320亩,按照每亩35元计费,78亩高粱由辛XX收割并出售(这些情况都有经手人出具的证明)。实际上,被告并未委托过杨XX进行XX收割工作,是杨XX由于新得了一台收割机,告知被告可以帮忙收割,但是收割数量以及每亩的收割价格并未得到被告的确认,从以上情况可以推断,原告事实上并没有如他所说给被告收割了200亩XX,价格也高于市场太多。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合理,综上情况,原告承包了480.66亩土地,其中78亩种高粱,收割工作由辛XX完成,剩余402.66亩种XX,由赵XX收割320亩,实际上原告共收割82.66亩XX,价格按照2017年市场价35元每亩计算,收割费共计2893.1元,与原告主张的12000元差距太大,明显不合理。三、原告与被告之间另有财务往来纠纷,原告之父杨XX曾从被告处借款3万元,由于一直不归还,被告曾起诉杨XX(另案处理),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归还了2万元,还欠被告1万元未归还,原告父子未达到不归还被告欠款的目的,虚报收割XX亩数和价格。
杨XX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杨XX的证明材料一份;3、李XX的证明材料一份。4、杨XX的证明材料一份。
任XX提交的证据有1、中三泉租地亩数统计表。(共3页)由杨XX代收租金。2、北XX租地亩数统计表。(共3页)。3、赵XX证明材料一份。4、张XX证明材料一份。5、辛XX证明材料一份。6、经费支出报销单一份(用于证明种高粱和XX的亩数)。7、周XX收据两支;8、辛XX证明一份
对杨XX、任XX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复核并确认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被告任XX承包了原平市解村乡中XX和北XX里村民的土地共计480.66亩土地,其中78亩种植高粱,收割工作由辛XX完成,剩余402.66亩种植XX,由赵XX收割320亩,其余由原告收割,原告收割费每亩60元,合计4959.60元,因原、被告之间有其他纠葛,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本院调解无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原告为被告收割XX的事实无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收割XX的具体亩数如何确定及被告应给付原告多少劳务费。被告任XX在承包地种植XX402.66亩,由赵XX和原告进行了收割,经核对赵XX、杨XX、李XX、杨XX证言,赵XX的证言基本符合实际,故本院认定原告实际收割XX82.66亩,以每亩60元计算收割费用符合当时市场行情,故被告应给付原告劳务费4959.60元。
综上所述,原告诉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任XX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杨XX劳务费4959.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任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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