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原检一部刑诉[2019]209号
指控事实2019年5月10日凌晨0点左右,被害人李X去被告人段XX开设的店内商量轮胎价格,后二人产生争执并互相殴打,被告人段XX持剪刀将李X捅伤。经山西省原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X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段XX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段XX赔偿对方5.8万元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指控罪名故意伤害罪
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被告人段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段XX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
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XX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被告人段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