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判付458万货款——邓伟娜律师代理天津 H某公司诉建筑公司买卖合同案胜诉
一、案件经过与结果
天津 H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某公司)系一家专业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因某建筑公司承建国家会展中心室外工程项目,H某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物资采购合同》,约定H某公司向该项目供应混凝土。
合同履行过程中,H某公司按约持续供应混凝土,但建筑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截至2023年11月20日,建筑公司累计欠付货款458万多元。H某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委托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邓伟娜律师向天津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建筑公司支付货款458万多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23年11月20日为24158.83元,并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
天津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H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H某公司支付货款458万多元及利息(自2022年6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58万多元为基数计算)。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建筑公司负担。
二、庭审经过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2月25日立案后公开开庭审理。H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律、邓伟娜律师到庭,建筑公司委托员工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建筑公司抗辩称:部分货款金额存在争议;付款条件尚未成就;H某公司供应的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
邓律师针对抗辩逐一回应:
第一,货款金额有结算单为证。 邓律师指出,双方已就供货量和货款金额进行对账,建筑公司项目负责人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欠款金额明确具体。
第二,付款条件早已成就。 H某公司最后一批供货时间为2022年,按合同约定付款期限早已届满,建筑公司长期拖欠货款构成严重违约。
第三,质量抗辩不成立。 建筑公司在收货时已对混凝土进行验收,收货后从未提出质量异议,且工程已实际使用混凝土,现以质量问题拒付货款无事实依据。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邓律师的意见,判决建筑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及利息。
三、律师的专业贡献
第一,证据链完整规范。 邓律师整理了采购合同、供货单、验收记录、对账单、发票等全套证据,形成完整的供货—验收—结算证据链,使欠款事实清晰可查。
第二,利息起算点精准。 邓律师主张利息自2022年6月26日起算,该日期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次日,有合同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第三,财产保全及时到位。 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建筑公司相应账户,为判决顺利执行提供了保障。
四、典型意义
本案是建设工程材料买卖合同纠纷中,供应商向大型建筑企业追讨大额货款的典型案例。其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商品混凝土买卖纠纷中,对账单和签收记录是证明供货数量和金额的核心证据;二是建筑企业以质量问题拒付货款需在合理期限内提出,长期未提异议后再行抗辩不予支持;三是及时财产保全是大额货款回收的重要保障。本案对建材供应商维护合法权益具有示范作用。
邓伟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