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判付136万货款——邓伟娜律师代理天津 H某公司诉中建八局买卖合同案部分胜诉
一、案件经过与结果
天津 H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某公司)与中建八局(以下简称中建八局)就国家会展中心室外工程项目签订抗折混凝土采购合同,约定H某公司向该项目供应抗折混凝土。
合同履行中,H某公司按约供货,中建八局未按约付款。截至2023年11月20日,中建八局欠付货款150余万元。H某公司委托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邓伟娜律师向天津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建八局支付货款150余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1万多元(暂计至2023年11月20日,并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
天津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3年12月作出判决:中建八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H某公司支付货款136余万元及利息(自2022年6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36余万元为基数计算)。法院对H某公司主张的部分货款金额未予支持,最终判付货款金额为136余万元。
二、庭审经过
本案与同批次的xxxxx号案件系同一原告、同一被告、同一项目的系列案件,两案由同一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建八局委托员工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供货数量及金额的认定;部分款项是否已支付;利息计算基数。
邓律师举证:采购合同、供货单、验收记录、对账单、发票等。针对中建八局提出的"部分供货单无签字""部分款项已现金支付"等抗辩,邓律师指出:
第一,供货单有项目现场人员签收。 邓律师指出,H某公司提交的供货单均有中建八局现场材料员签字确认,中建八局否认签收人身份,但未提供其认可的签收记录反证。
第二,已付款项应凭银行转账记录认定。 邓律师指出,中建八局主张部分货款已现金支付,但未提供H某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且大额货款通过现金支付不符合双方交易惯例。
法院经审理,对H某公司主张的货款金额部分予以核减,最终认定欠款本金为136余万元,并支持了自2022年6月26日起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律师的专业贡献
第一,系列案件合并推进。 邓律师同时代理4xxxx号和xxxxx号两个关联案件,统一证据标准和诉讼策略,提高了诉讼效率。
第二,利息主张获得支持。 尽管本金部分被核减,但邓律师主张的利息起算点(2022年6月26日)和计算标准被法院采纳,最大限度维护了H某公司的资金占用损失。
第三,诉讼成本合理控制。 邓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合理主张诉讼请求,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对方账户,为后续执行提供保障。
四、典型意义
本案是建材买卖合同纠纷中部分胜诉的典型案例。其典型意义在于:一是供货签收记录是证明供货数量的关键证据,签字人的身份认定直接影响案件结果;二是大额货款纠纷中,已付款项的举证责任在付款方,仅有口头主张无收据的不予认可;三是系列案件统一诉讼策略有助于提高效率。本案对建材供应商起诉追款具有现实参考价值。
邓伟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