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北京商标无效宣告改判胜诉案——邓伟娜律师代理ABC洗涤剂厂成功维持商标有效
【案件经过与结果】
ABC洗涤剂厂系第522xxxx3号图形商标(简称“ab”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洗衣液;洗衣粉"等商品上,于2021年8月14日注册取得。2021年9月14日,X公司针对“ab”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ABC洗涤剂厂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了X公司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后作出商评字〔2022〕第192xxx号裁定,认为X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ab”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商标已在肥皂等商品上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裁定“ab”商标予以维持。X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X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ab”商标申请之前已经在"洗衣液"等商品上使用了与“ab”商标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ABC洗涤剂厂作为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遂判决撤销被诉裁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ABC洗涤剂厂不服一审判决,邓伟娜律师代理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X公司提交的委托加工协议、销售合同、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大多未体现"xxm图形"商标,大部分证据形成时间晚于“ab”商标申请日,相关合同涉及的商品与“ab”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同,且大多数合同并无发票等证据证明实际履行。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X公司在"洗衣液"等商品上在先使用"xxm图形"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同时,“ab”商标与ABC洗涤剂厂在第3类"洗衣剂"等商品上在先注册的第9316xxx号、第9385xxx号图形商标具有一定延续关系,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ABC洗涤剂厂申请注册“ab”商标主观上具有不正当性。2024年5月31日,北京高院作出(2024)京行终xxxx号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X公司的诉讼请求。ABC洗涤剂厂成功维持了“ab”商标的有效注册。
【庭审经过与律师贡献】
在二审诉讼中,邓伟娜律师针对X公司主张的"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进行了有力的反驳。她逐一分析了X公司提交的各项证据,指出其委托加工协议、销售合同等证据大多未体现涉案商标标识,证据形成时间晚于“ab”商标申请日,且所涉商品与核定使用商品不一致,多数合同缺乏发票等履行凭证,无法证明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
邓伟娜律师还重点提交了ABC洗涤剂厂的历史荣誉证据、广告宣传证据、民事判决文书等新材料,系统论证了ABC洗涤剂厂始建于2000年,自1997年起即获得"国家A级守信企业""中国知名品牌""央视上榜品牌"等多项荣誉,"双熊猫"品牌在洗涤剂领域已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X公司成立于2020年7月,在双熊猫品牌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申请注册近似商标,难谓巧合。
此外,邓伟娜律师还提交了四川省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证明在关联民事案件中,法院已认定X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进一步印证了ABC洗涤剂厂商标的在先权利和X公司的主观恶意。上述代理意见最终被北京高院全部采纳。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认定标准。法院强调,在先使用人主张该条款保护,需举证证明其在先商标已有一定影响,而商标申请人举证证明其没有利用在先使用商标商誉的恶意的,可排除不正当手段的认定。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区域、销售量、广告宣传等因素,对"有一定影响"进行了严格认定,同时充分考量了商标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关系,对遏制恶意抢注行为、保护诚实经营者的商标权益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邓伟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