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石家庄辛集邓伟娜律师代理”腰鼓”地理标志商标维权案——二审终审驳回上诉,维持侵权赔偿判决
一、案件经过与结果
某酒业公司(化名安安哈泽公司)系深耕黄土高原、集酿造生产销售于一体的酒类企业,其”腰鼓”图文商标(第32xxxxx号)于2003年获准注册、“陕北腰鼓”文字商标(第489xxxxx号)后续核准,均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饮料商品上。该企业依托当地腰鼓文化名片,在行业内积累了较高知名度。
2022年,安安哈泽公司发现某酒业集团(化名神州大地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白酒产品上,将酒瓶做成腰鼓造型,并在瓶身及包装箱上突出使用”陕北腰鼓”字样,与”老榆林”商标并列使用。安安哈泽公司经公证取证后,委托邓伟娜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侵害商标权之诉,请求判令神州大地公司、某销售公司及某电商平台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神州大地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5000元。神州大地公司不服,向J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主张”陕北腰鼓”系对酒瓶造型的描述性使用、不构成商标性使用、安安哈泽公司商标未实际使用、一审判赔过高。
邓伟娜律师代理安安哈泽公司参加二审询问。2023年10月,J市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J73民终xxxx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神州大地公司负担。
二、庭审经过
二审庭审归纳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二是一审判赔金额是否适当。
上诉人普惠公司主张:涉案酒瓶为腰鼓形状,使用”陕北腰鼓”字样只是对酒瓶造型的描述,意在传播陕北腰鼓文化,并非商标性使用,不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其”老榆林”商标在白酒行业知名度高,无攀附必要;安安哈泽公司起诉前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一审判赔过高。
邓律师在二审询问中针锋相对:第一,“陕北腰鼓”字样在瓶体、包装箱上均为突出标注,与”老榆林”组合使用,客观上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第二,神州大地公司与安安哈泽公司同处陕北地区、同为酒类经营者,对他人在先注册的”腰鼓”“陕北腰鼓”商标理应避让,其在同种商品上使用近似标识,极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第三,安安哈泽公司在一审中已提交经销合同、代销协议、进销货票据、广告合同等证据链,证明起诉前对涉案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二审法院采纳了邓律师意见,认定神州大地公司关于描述性使用、未实际使用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三、律师贡献
邓律师在本案中作为二审代理人:一是在上诉审中迅速抓住对方上诉理由的薄弱环节,围绕”商标性使用”“混淆可能性”“实际使用证据”三个核心问题展开反驳;二是充分运用一审已固定的公证证据、经销合同、广告材料等证据链,证明权利人商标的实际使用和知名度;三是代理本土酒业公司在J市知识产权法院庭审中从容应对外地上诉企业,最终实现终审维持原判,维护了企业的商标权益和地域文化品牌价值。
四、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地域文化符号的商标侵权典型案例。“腰鼓”“陕北腰鼓”等词汇承载着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但将其注册为商标并实际使用后,即受商标法保护。同地区同行业经营者在同种商品上攀附使用,即便以”描述产品造型”“传播地域文化”为借口,仍构成商标侵权。邓律师通过二审胜诉,为酒类企业保护自有品牌、打击傍名牌行为提供了有力司法支持,也提示市场主体:地域文化元素可以宣传,但不得擅自用作他人注册商标,更不得造成市场混淆。
邓伟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