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法院判还70万——邓伟娜律师代理Z某诉G某及纸厂民间借贷案
一、案件经过与结果
Z某(男,1984年生,住河北)与G某(女,1978年生,住河北)经人介绍认识。2023年12月4日,Z某、案外人W某与G某经营的纸制品加工厂(以下简称‘花花纸厂’(化名))三方签订《入股协议书》,约定Z某投资70万元占35%,W某投资60万元占30%,G某出资70万元占35%。协议约定:乙、丙方只享有利润分配权及经营监督权,按纸厂经营生产年利润参与分红,不承担公司亏损;投资期限不少于两年,超过期限后可随时要求返还全额投资款。
协议签订后,Z某于2023年12月4日向G某转账35万元,另委托W某于2023年11月2日、11月15日分两笔向G某支付35万元,合计70万元。但G某经营期间一直未按约定向Z某结算利润分红,经多次催要仍不公开财务账目。
Z某委托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邓伟娜律师,向北京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入股协议书》;G某及花花纸厂返还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按LPR1.5倍标准);承担诉讼费。
G某辩称:本案系合伙合同纠纷而非民间借贷;Z某篡改、伪造协议书内容;应移送B某满城区法院管辖。
法院经审理认为,Z某出资后只享有利润分配权和监督权,不承担亏损,且约定到期可要求返还全额投资款,符合"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特征,双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2026年3月30日,法院作出(2025)京xxxx民初xxxxx号民事判决:G某、花花纸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Z某借款7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按LPR标准,自2023年12月4日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驳回Z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G某、花花纸厂负担。
二、庭审经过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Z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娜到庭,G某及花花纸厂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
庭审中,邓律师围绕"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展开:
第一,协议约定不承担亏损。 邓律师指出,协议第三条明确约定乙、丙方"按纸厂经营生产年利润参与分红,不承担公司亏损",这不符合合伙投资共担风险的特征。
第二,约定到期返还本金。 协议约定投资期限不少于两年,超过后可随时要求返还全额投资款,这是借贷关系的典型特征。
第三,Z某不参与实际经营。 Z某仅享有利润分配权和经营监督权,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更符合出借人地位。
G某对Z某提交的《入股协议书》真实性提出异议,称Z某篡改了协议内容,其手中的协议约定了"共担风险"条款。但G某提交的协议系其单方与W某签订,无W某签字,法院不予采信。
三、律师的专业贡献
第一,准确定性法律关系。 邓律师将"入股投资"成功定性为民间借贷,突破了G某"合伙关系"的抗辩,为返还70万元奠定了基础。
第二,证据准备充分。 邓律师提交了《入股协议书》原件、转账记录(4笔共70万元)、微信聊天记录(催要分红记录)、签约现场照片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第三,合理应对管辖异议。 G某提出管辖异议,邓律师依据协议管辖条款(约定C某法院管辖)和实际履行情况,说服法院驳回管辖异议。
四、典型意义
本案是"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典型案例。其典型意义在于:一是投资协议中约定不承担亏损、固定返还本金的,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二是个体工商户以"入股"名义吸收资金,实际构成民间借贷的,出资人有权要求返还;三是主张"协议被篡改"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不能仅以口头抗辩否定书面证据。本案对类似"入股投资"纠纷的定性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邓伟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