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判还24.5万——邓伟娜律师代理X某诉M某二手车买卖合同案胜诉
一、案件经过与结果
X某于2021年9月经人介绍与M某联系购买二手车。M某称其有一辆带北京牌照的奥迪A6(车牌号京A·XXXXX)出售,承诺车辆手续齐全、可正常使用。X某信以为真,于2021年9月27日向M某微信转账定金5000元,9月28日银行转账240000元,转账附言为"京牌背户15年奥迪a6全款",合计支付购车款245000元。M某收款后将车辆交付X某。
后X某将车辆转售给案外人R某。2023年4月10日,涉案车辆被原车主D某通过其他途径收回,并过户给他人。R某遂起诉X某,北京 某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0114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认定X某与R某的车辆买卖行为扰乱了北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判决双方买卖合同无效,X某返还R某购车款24.8万元。
X某因此遭受重大损失,遂委托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邓伟娜律师,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X某与M某之间的二手车交易行为无效;判令M某返还购车款245000元及利息。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存在买卖北京小客车牌照(指标)的内容及目的,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扰乱了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案涉车辆买卖合同应属无效。2024年8月28日,法院作出(2024)J某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一、确认X某与M某之间关于京A·XXXXX二手车辆买卖合同无效;二、M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X某购车款245000元;三、驳回X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庭审经过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X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娜到庭,M某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M某抗辩称:其只是中间跑腿的,不是车辆实际出售方,原告起诉主体不对;车辆有情况与其无关。
邓律师针对该抗辩进行有力反驳:
第一,M某是合同相对方。 邓律师指出,X某与M某通过微信联系购车事宜,购车款245000元全部转入M某个人账户,M某收款后实际交付了车辆,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M某辩称其只是"中间跑腿",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受原车主委托出售车辆,也未披露实际出售方身份。
第二,合同因违反公共秩序而无效。 邓律师指出,本案交易标的为带北京牌照的奥迪A6,本质是买卖小客车指标,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政策,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认定无效。
第三,合同无效后购车款应予返还。 邓律师援引《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指出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M某取得245000元购车款后,车辆被原车主收回,X某钱车两空,M某应当全额返还购车款。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邓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合同无效,M某返还购车款245000元。
三、律师的专业贡献
第一,跨省诉讼高效推进。 X某居住在北京,M某居住在JLLY,邓律师协助X某在被告所在地JLLY起诉,确保了管辖合法,并远程推进诉讼流程。
第二,合同相对性论证清晰。 针对M某"只是中间人"的抗辩,邓律师从款项流向、交付主体、合同磋商过程三个维度,论证M某是实际合同相对方,应当承担返还责任。
第三,类案判决相互印证。 邓律师提交了北京 某区法院就下游买家R某诉X某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该判决已认定带牌二手车买卖合同无效,为本案判决提供了类案参考。
四、典型意义
本案是带牌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跨省去外地追回购车款的典型案例。其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带牌卖车(买卖小客车指标)的合同因违反公共秩序而无效;二是即使卖方辩称自己只是"中间人",但只要款项进入其账户、由其交付车辆,即应认定为合同相对方承担责任;三是下游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上游买方有权向卖方追偿。本案对带牌二手车交易链条中各环节的责任认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邓伟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