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二审维持原判——邓伟娜律师代理S某公司诉M某公司买卖合同案全胜
一、案件经过与结果
S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某公司)与 M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H某存在买卖合同关系。S某公司向M某公司供应机械设备,M某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S某公司向河北 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4)河北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支持了S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M某公司及H某支付货款及利息。M某公司、H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S某公司委托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某律师、邓伟娜律师代理二审。S某中院经审理,于2025年2月20日作出(2025)河北01民终xxx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M某公司、H某负担。
二、庭审经过
本案二审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上诉人M某公司法定代表人H某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到庭,被上诉人S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某、邓伟娜到庭参加诉讼。
M某公司、H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不承担责任。主要上诉理由包括:双方不存在真实买卖合同关系;货款金额计算有误;H某个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邓律师代表S某公司进行答辩:
第一,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真实有效。 邓律师指出,S某公司提交了采购合同、发货单、签收记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等完整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且S某公司已按约供货。
第二,货款金额有双方对账确认。 邓律师指出,M某公司在对账单上盖章确认了欠款金额,一审中M某公司对金额亦未提出实质性异议,二审中翻言无据。
第三,H某应承担连带责任。 邓律师指出,H某作为M某公司唯一股东/法定代表人,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S某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的专业贡献
第一,二审阶段稳固胜诉成果。 一审胜诉后,上诉人提起上诉试图翻案。邓律师与某律师配合,系统整理一审证据,针对上诉理由逐项答辩,确保二审维持原判。
第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论证充分。 邓律师从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角度,论证H某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主张在一审和二审中均获支持。
第三,跨省诉讼协作高效。 S某公司注册地在S某晋中,M某公司在河北 X某,邓律师作为河北本地律师,协助S某公司高效完成跨省诉讼,降低了维权成本。
四、典型意义
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二审维持原判、债权人全胜的典型案例。其典型意义在于:一是买卖合同纠纷中,合同、发货单、对账单、发票形成的证据链是主张货款的核心依据;二是一人公司或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时,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是二审程序中,针对上诉理由逐项答辩、巩固一审证据体系,是维持原判的关键。本案对企业追讨货款、追究股东连带责任具有参考价值。
邓伟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