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确认出轨赠与无效——邓伟娜律师代理Y某诉W某及Z某不当得利案
一、案件经过与结果
Y某(女,1996年生,住河北)与W某(男,1991年生,住北京)于2024年2月2日登记结婚,2024年11月30日生育一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W某与在某娱乐场所工作的Z某(女,2004年生,住北京)发展不正当男女关系。
2024年10月28日(Y某生产前两日),W某与Z某在某娱乐场所旁边的某酒店开房;2024年12月5日(Y某生完宝宝第六天),二人再次开房发生婚外关系。2024年11月16日,Y某确认二被告出轨事实后,W某明确承认并提供了Z某的联系方式。Z某亦认可其与W某存在婚外关系并向Y某道歉。
在Y某与W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W某未经Y某同意,擅自向Z某进行大额转账及大量网购消费,包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间微信转账多笔(含1314、520等暧昧数字)共计23323元;2025年1月至3月网购零食、护肤品等共计4029.9元(收货人均为Z某);2025年4月16日转账两笔各2000元;4月18日转账10000元。上述款项合计约37323元。
因W某出轨及Z某的骚扰行为,Y某产后患上严重抑郁症。2025年4月10日,Y某与W某办理离婚登记。
Y某委托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某律师、邓伟娜律师,向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W某向Z某赠与财产的行为无效;Z某返还夫妻共同财产41352.9元;二被告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W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Z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未经Y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Z某,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2026年3月9日,法院作出(2025)河北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确认W某向Z某的赠与行为无效;Z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Y某返还夫妻共同财产27053.9元;W某、Z某连带赔偿Y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二、庭审经过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邓律师方围绕以下要点展开:
第一,W某与Z某存在不正当关系。 邓律师提交了酒店开房记录、微信聊天记录、W某自认出轨的录音等证据,证明二人在Y某生产前后保持不正当关系。
第二,W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邓律师提交了W某向Z某转账的微信记录、网购记录(收货人为Z某),证明W某未经Y某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Z某。
第三,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 邓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七条,夫妻一方为与他人同居等违反忠实义务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另一方主张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扣除了离婚后发生的14000元转账及Z某向W某转账的299元后,认定Z某应返还27053.9元。
三、律师的专业贡献
第一,成功确认赠与无效。 邓律师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七条,成功说服法院确认W某向Z某的赠与行为无效,为Y某追回了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证据组织细致。 邓律师逐笔梳理了W某向Z某的转账记录和网购记录,并区分了婚姻存续期间和离婚后的款项,确保了返还金额的准确性。
第三,精神损害赔偿获得支持。 邓律师主张W某与Z某的不正当关系侵害了Y某作为配偶的情感及尊严,构成共同侵权,法院酌定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四、典型意义
本案是配偶一方出轨后擅自赠与第三者财产,另一方起诉确认赠与无效并要求返还的典型案例。其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为维持不正当关系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二是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全部赠与财产;三是出轨方与第三者的行为侵害了无过错方的配偶权,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本案对产后遭遇丈夫出轨的女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示范意义。
邓伟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