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确认车牌租赁无效——邓伟娜律师代理D某诉G某租赁合同案
一、案件经过与结果
D某(男,1965年生,住北京顺义)名下登记有北京小客车指标及车牌号京A·XXXXX。2024年1月,经朋友介绍,D某与G某(女,1996年生,住河北)达成车牌租赁口头协议:G某租用D某名下北京小客车指标及车牌号,年租金15000元,G某实际出资购买车辆并占有使用。
2024年1月1日起,G某开始使用该指标及车牌。2025年4月至2026年6月期间,G某在使用该指标过程中产生14个交通违章,罚款金额1900元,但G某一直未处理,导致违章罚款、滞纳金持续产生,严重影响D某个人信用及指标正常使用。
D某多次通过电话、微信联系G某,要求处理违章、返还指标并配合办理登记手续,但G某拒不配合。2026年5月11日,G某仅支付租金5000元,剩余租金未付。
D某委托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邓伟娜律师,向河北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车牌借用行为无效;G某支付使用期间产生的交通违章罚款、滞纳金及损失(截至庭审日1900元);G某配合办理车辆及指标变更登记;承担诉讼费。
G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小客车指标及车牌号禁止出租、出借、转让,双方租赁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2026年9月15日,法院作出(2026)河北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D某与G某之间关于京A·XXXXX车牌号的租赁行为无效;驳回D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庭审经过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D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娜到庭参加诉讼,G某经传唤未到庭,法院缺席审理。
庭审中,邓律师提交了以下证据: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协商租车指标及D某催办违章的事实;电子转账凭证,证明G某支付租金5000元;机动车登记信息,证明车辆登记在D某名下;违章记录截图,证明G某使用期间产生14个违章、罚款1900元。
邓律师主张:
第一,车牌租赁协议无效。 邓律师指出,北京小客车指标系政府配置的公共资源,禁止出租、出借、转让。双方私下租赁指标的行为扰乱了公共管理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
第二,G某应配合迁出登记。 邓律师指出,合同无效后,G某应配合办理车辆迁出登记,使D某的指标得以释放。
第三,G某应承担违章罚款。 邓律师指出,14个违章均发生在G某使用期间,罚款1900元应由G某承担。
法院认定车牌租赁行为无效,但认为违章罚款D某尚未实际缴纳、损失未发生,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车辆及指标变更登记属于行政审批范畴,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三、律师的专业贡献
第一,成功确认合同无效。 邓律师从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角度,成功说服法院确认车牌租赁行为无效,为D某后续追回指标奠定了基础。
第二,缺席判决程序到位。 G某拒不到庭,邓律师配合法院完成送达和缺席审理,确保D某的诉讼请求得到审理。
第三,证据扎实。 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违章截图形成完整证据链,即使被告缺席,法院也能查明事实。
四、典型意义
本案是北京小客车指标租赁纠纷中,出租人起诉确认合同无效的典型案例。其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小客车指标租赁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二是合同无效后,出租人可通过行政途径要求释放指标;三是违章罚款在实际缴纳前不构成民事损失,需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本案对类似车牌租赁纠纷具有警示作用——租赁指标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还可能给指标所有人带来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
邓伟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