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法院部分支持诉请——邓伟娜律师代理Q某及L某诉Z某及W某民间借贷案
一、案件经过与结果
Q某与L某系夫妻关系,Z某与W某系夫妻关系。两对夫妇系朋友关系。2020年1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Z某以家用及投资缺少资金为由,陆续向Q某、L某借款共计125万元,其中30万元系Q某夫妇向银行贷款后转借。双方约定按年利率12%支付利息,利息按月支付。Z某支付了一年多利息后,以资金不足为由停止支付利息及本金。经多次催要,Z某、W某迟迟不予偿还。
Q某、L某委托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邓伟娜律师,向北京 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Z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3.63万元;支付利息(以9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Z某辩称:其与Q某之间不存在借款法律关系,125万元资金是出借给W某(案外人),Z某只是中间人,未收取利息差。W某未到庭。
北京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5年10月31日作出(2024)京0114民初xxxxx号民事判决:Z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Q某、L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驳回Q某、L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127元,由Q某、L某负担2629元,Z某负担11498元;保全费5000元由Z某负担。
二、庭审经过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Q某、L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娜到庭,Z某及其与W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Q某夫妇与Z某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
邓律师代理Q某、L某提出核心主张:
第一,借贷关系成立。 邓律师指出,Q某夫妇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款项支付给Z某,Z某按月向Q某夫妇支付利息,双方存在明确的借贷合意和资金往来。Z某辩称款项是出借给案外人W某,但这是Z某与W某之间的另一法律关系,不能对抗Q某夫妇。
第二,利息约定明确。 邓律师指出,双方口头约定年利率12%,Z某按此标准实际支付了一年多利息,有银行转账记录为证。
第三,Z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邓律师指出,合同具有相对性,Q某夫妇将款项借给Z某,Z某再转借给他人,不影响Q某夫妇向Z某主张还款。
Z某抗辩称其只是中间介绍人,款项最终流向W某,自己也未赚取利息差。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转账记录和利息支付记录,Q某夫妇与Z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Z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但法院对部分本金金额和利息计算进行了调整,部分支持了Q某夫妇的诉请。
三、律师的专业贡献
第一,借贷事实举证充分。 邓律师整理了全部银行转账记录、利息支付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形成完整的资金往来证据链,证明了借贷关系的真实性。
第二,成功突破"中间人"抗辩。 针对Z某提出的"只是中间人、钱借给了案外人"的抗辩,邓律师紧扣合同相对性原则,指出Z某作为收款方和利息支付方,就是借贷关系的相对方,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保全措施到位。 邓律师在起诉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Z某相应账户,为后续执行提供了保障。
四、典型意义
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中部分胜诉的典型案例。其典型意义在于:一是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以资金实际交付和利息实际支付为重要判断标准,而非仅凭口头约定;二是合同相对性原则下,借款人以"钱借给了别人""只是中间人"为由抗辩,不能免除其还款责任;三是夫妻共同债权的主张,需举证证明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本案对民间借贷纠纷中"中间人"抗辩的处理具有参考价值。
邓伟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