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伟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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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辛集邓伟娜律师成功代理专利无效宣告案——以专业力量维护知识产权公平秩序

发布者:邓伟娜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19日 91人看过 举报

2026-10-19

律师观点分析

石家庄幸集邓伟娜律师成功代理专利无效宣告案——以专业力量维护知识产权公平秩序

一、案件背景

D某公司(东莞市xxxx模具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5日申请了一项名为”表带(磁吸硅胶工字)“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xxxxxxxxxx),并于2023年12月22日获得授权公告。F某认为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于2025年5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委托邓伟娜律师代理本案。

二、案件经过

邓伟娜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了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与授权公告图片,并深入检索了相关现有技术文献。经全面分析,邓律师确定以《专利法》第23条第2款为法律依据的无效宣告策略,即涉案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而涉案专利不符合该规定。

邓律师精心组织了证据材料,提交了证据1(CN308013239S专利文献)、证据2(CN300903804D专利文献)、证据3(CN306940242S专利文献)等多份在先专利文献作为对比文件。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邓律师详细论证了涉案专利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表耳部位卡接头的三块凸起设计已由证据3公开,表带本体设计单元的”工”字形与”一”字形间隔咬合连接形式已由证据2公开,上述区别均属于此类产品的常见比例变化与局部细微差别,不足以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

三、审查经过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5年5月29日受理该案,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转送专利权人D某公司。D某公司逾期未作答复,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合议组依法成立后,于2025年7月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均逾期未提出回避请求。

合议组经审理认为:证据1至证据3各公开了一项表带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产品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证据1至证据3的产品种类相同,属于专利审查指南所述明显具有组合启示的情形,可以将相应的设计特征进行拼合或者替换。涉案专利与证据1至证据3的组合相比,两者的主要区别属于此类产品的常见比例变化,不足以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因此涉案专利与证据1至证据3的组合相比没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2025年7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四、律师贡献

邓伟娜律师在本案中的专业贡献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精准锁定案件突破口,通过深入检索现有技术文献,成功构建了以证据1为基础、证据2和证据3为补充的完整对比证据链;二是论证逻辑严密、层次清晰,准确指出涉案专利的区别特征仅为常见设计变型与局部细微差异,不足以形成明显区别;三是法律文书撰写规范专业,无效宣告请求书事实陈述清楚、法律分析透彻、证据引用准确,为合议组作出有利决定奠定了坚实基础。

五、典型意义

本案的成功办理对于规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标准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邓伟娜律师通过本案的实践表明,对于缺乏创新高度、与现有设计特征组合相比无明显区别的外观设计专利,可以通过无效宣告程序依法予以纠正,从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真正创新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也为同类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提供了有价值的实务参考。

邓伟娜律师(咨询电话15901403678),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专业,法学学士,曾在高校任教多年,法学理论功底扎实。2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昌平区
  • 执业单位: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26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
1130120********26 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