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伟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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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相对不起诉-邓伟娜律师代理Z某故意伤害刑事和解获不起诉案

发布者:邓伟娜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19日 194人看过 举报

2026-10-19

律师观点分析

检察院相对不起诉——邓伟娜律师代理Z某故意伤害刑事和解获不起诉案

一、案件经过与结果

Z某(男,1992年生,经商)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5年6月13日被北京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案件由北京某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Z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6年5月11日移送北京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同日对Z某取保候审。

2025年4月19日22时许,Z某与被害人W某共同乘车行驶至北京某区某路段时,因行程问题发生争执。Z某先用拳头殴打W某头面部,二人下车后,Z某又继续用脚踢踹W某致其受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W某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面部损伤构成轻微伤。2025年12月5日,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北京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Z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已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于2026年6月2日对Z某作出不起诉决定。Z某未被提起公诉、未被定罪判刑,案中所涉拘留、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依法终结。

二、审查起诉经过

本案为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没有正式庭审。检察院受理后依法告知Z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Z某,听取Z某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辩护人邓伟娜律师全程介入审查起诉阶段:首先通读案卷,核对到案经过、诊断证明、伤情鉴定、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Z某供述,确认轻伤二级与事发经过、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其次,推动Z某与W某达成刑事和解,由Z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取得W某书面谅解书;再次,协助Z某在知情、自愿前提下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最后,向检察院提交不起诉辩护意见,逐项论证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犯罪情节轻微、已赔偿和解、认罪认罚,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

三、律师的贡献

第一,抓住和解窗口,夯实不起诉前提。邓伟娜律师在侦查阶段即介入,指导Z某主动赔礼道歉、积极赔偿,促成双方在移送起诉前签订和解协议并取得W某书面谅解书,使本案具备相对不起诉最核心的“刑事和解、取得谅解”条件。

第二,精准适用相对不起诉规则。邓律师紧扣《刑法》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从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已达成刑事和解三个要件逐项论证,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引导检察机关向不起诉方向审查。

第三,规范认罪认罚程序,促成意见采纳。邓律师协助Z某在自愿、知情基础上完成认罪认罚具结,保障从宽制度适用到位,并在审查中充分发表辩护意见。最终检察院采纳辩护观点,对Z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Z某避免了定罪判刑。

四、典型意义

本案是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经刑事和解、认罪认罚获得相对不起诉的典型案例。其一,在轻伤害案件中,赔偿谅解与认罪认罚是争取不起诉的核心条件,刑事和解越早促成越有利于案件在检察环节终结;其二,相对不起诉使行为人不经定罪判刑,有效避免留下犯罪记录,体现了宽严相济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其三,辩护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主动推动和解、提出不起诉法律意见,对案件能否在检察阶段终结具有直接作用。本案为同类轻伤害案件的合规处理与辩护策略提供了可复制的参考。

邓伟娜律师(咨询电话15901403678),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专业,法学学士,曾在高校任教多年,法学理论功底扎实。2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昌平区
  • 执业单位: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26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
1130120********26 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