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的法律分析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二、离职证明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关系
离职证明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主要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要素条件,可以认定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的注意事项
1. 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不宜写入解除原因,以避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原因存在分歧而产生争议;
2. 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通常可以载明社会保险报停(缴费截止)日期和住房公积金封存(缴费截止)日期,均以月为单位即可;
3. 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不需要劳动者本人签字确认,由用人单位依法出具即可,以兹作为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书面凭证,以方便劳动者再就业、在符合法定条件时申领失业保险、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转移或者提取手续时使用;
4. 劳动合同未到期(包括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出具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二者应予合理的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