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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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人员身份的界定?工人/干部 管理/技术/普通

作者:陈小鹿律师时间:2023年11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796次举报

企业退休人员身份的界定?

许多企业在职工到退休时,都面临这样的问题:该依据什么来界定员工是工人还是干部?是否有国家层面的法律依据?是否可以完全依据企业的内部规定?此处的企业包括:合资、独资、国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等。

  关于企业退休人员身份的问题,涉及到中国企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改革过程中,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中职工里存在干部与工人的身份差异。1995年1月1日《劳动法》颁布实施,要求企业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从此打破了企业的不同职工之间的身份界限。为了进一步明确将来企业关于干部聘用问题应当如何处理,原劳动部颁布了309号文件,即《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的第46条明确规定:“关于在企业录干、聘干问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统称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各种不同的身份界限随之打破。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岗位等。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从该条款可以看出,在同一用人单位身份统一打破,统一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工作岗位来确定职工的工作职权与工作范围。原来的干部录用、干部聘用在企业退出历史舞台。

在企业内部打破工人与干部的界限后,对于职工的退休年龄如何把握,尤其是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如何确定,成为诸多企业面临的问题。1.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可以看出,女工人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男工人的退休年龄是60周岁。而对于女干部则又有文件规定55周岁退休。即我国职工的退休年龄分为三类,男职工、女工人、女干部。企业已经打破身份界限,那么企业如何区分女工人与女干部呢?《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5条规定:“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即在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的退休年龄根据岗位来执行,在干部与技术岗位上退休的,则适用干部与技术岗的退休年龄,在工人岗位上退休的,则执行工人岗位的退休年龄。2.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二、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的人事制度(二)项: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政府机关的行政级别,不再比照国家机关公务员确定管理人员的行政级别。打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第(三)项: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担任各级行政领导职务的人员、各职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各生产经营单位中专职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3.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三十八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按国家和省的现行规定执行,即男职工年满60 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5 周岁,在生产、经营、服务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0 周岁;女职工在上述两类岗位变动,在新岗位上工作满2 年以上的,按新岗位的退休年龄执行。企业内部退养的原为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仍按年满55 周岁执行

  那么应如何确定工人岗位与管理、技术岗位的范围?基于国内企业的多样性,岗位的界定无法通过统一的全国性的法律标准来规制,因此,岗位界定主要由企业自己来进行。而企业自己对岗位的界定,需要认真评估企业现行所有岗位的价值,进而对岗位进行梳理,确定管理、技术、工人岗的布局与范围。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于企业内部岗位的梳理,一般均是以岗位管理制度的方式来体现。在这种情形下,岗位管理制度的出台,则要求企业通过民主程序来实现,即要充分征求企业职工代表以及工会的意见,通过协商的方式来确定企业岗位布局。

     法定退休年龄

     目前中国的法定退休年龄依据的是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

     1、法律、法规

法定的退休年龄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坚决按照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办理职工退休、退职,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劳动权利的根本保证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199923 四、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二)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退休的,仍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成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改由地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改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退休,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各地区、各部门及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要清退回原企业。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1999年3月9日 第一条: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用于同一名职工。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北京、上海、天津、齐齐哈尔、哈尔滨、长春、沈阳、唐山、太原、青岛、淄博、常州、蚌埠、武汉、株洲、柳州、成都、重庆、宝鸡、石家庄、呼和浩特、大连、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济南、郑州、长沙、广州、深圳、南宁、海口、贵阳、昆明、西安、兰州、西宁、乌鲁木齐、银川、鞍山、抚顺、本溪、洛阳、吉林、包头、大同、芜湖、黄石、九江、佛山、绵阳、自贡、牡丹江、佳木斯、韶关、湛江、汕头、锦州、丹东、营口、乐山、内江、烟台、潍坊、徐州、无锡、南通、襄樊、十堰、宜昌、安阳、平顶山、开封、邯郸、保定、秦皇岛、铜陵、安庆、滁州、四平、通化、湖州、嘉兴、桂林、梧州、长治、阳泉、赤峰、乌海、湘潭、岳阳、个旧、曲靖、鸡西、伊春、三明、南平、景德镇、新余、咸阳、渭南、天水、白银、六盘水、石河子、拉萨、石嘴山。

     2、关联规定

     2.1 干部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四)公务员工龄满三十年,可以申请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必须退休。参公人员参照执行。

      2.2 工人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3 破产国有企业职工

 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退休除外),可提前5年退休。

  资源枯竭型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享受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退休政策的同时,其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再提前5年退休。

      2.4 自谋职业者

  《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农民合同制工人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周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2.5 提前退休年龄

  工种:《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基层干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

1978年以来,原国家劳动总局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要求,负责全国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1985年,原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将提前退休工种改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送劳动人事部备案。1993年,原劳动部下发《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规定自1993年7月3日起,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审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种。提前退休工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劳动部审批。劳动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有关部门已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进行清理和调整。1999年,劳动保障部发出《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该《通知》还规定,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附:特殊工种目录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188号建议的答复》目前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仍然沿用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以及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一次性补贴”政策2011年1月起我国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总局已经公布了“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今后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来说,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其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简述:收入除年数减年费后算税款再乘年数。

2.6 其他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和3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

违反上述规定,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都必须立即纠正。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要清退回企业。

渐近式延迟退休方案 

“浙近式延迟退休”最早是从2008年被提出的,2022年《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和《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均提及要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但目前仍未正式落实,仍处于理论研究和讨论阶段。

所谓渐进式,就是给出一个时段,比如2025年-2055年这个时段,按计划逐步推后退休年龄。渐进式跨度的时段越长,过渡变化就越平缓,对涉及到延迟退休人员的影响相对就小一些。

在正式公布延迟退休方案之前,每个人会延迟多久是难以精确计算的。不过,人社部发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延迟退休工作实施的原则是“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其中,小步调整也是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关键原则。部分网友讨论的每年起步延长2个月、4个月甚至6个月都是一种猜想和预判,目前并没有可靠依据。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院长金维刚曾解释,延迟退休“改革不会一步到位,而是采取渐进式,每年延迟几个月或每几个月延迟1个月。”所以每年延迟2-4个月左右是有可能出现的,通过每年只延长几个月的退休时间、经过相当长的时间过渡,再达到大约65岁左右的法定退休年龄。

    提高法定退休年龄大势所趋

【附】国外提高退休年龄的示例

日本的的退休年龄从55岁提高到60岁,如今已提高到65岁;          
  德国1989年将退休年龄提高到64岁,现在提高到65岁;         
  丹麦把男女退休年龄提高到67岁;         
  美国计划将正式退休年龄从现在的65岁提高到67、68或70岁;         
  英国已将退休年龄从60岁提高到65岁;         
  乌拉圭的男性劳动者的退休年龄从55岁提高到60岁;         
  利比亚的男性劳动者退休年龄从60岁提高到65岁。

 



陈小鹿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现为四川明炬(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劳动人事法务部部长,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自律师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绵阳
  • 执业单位:四川明炬(绵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7201210505416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人身损害、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