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刚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5日 1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与被告濮阳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华法民初字第6701号 原告A,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配周,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实习律师, 被告濮阳XX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濮上路与石化路交叉口北50米路南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2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