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刚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5日 1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诉被告B共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XX0902民初15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B,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