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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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甲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刚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5日 1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甲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XX05民终23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B×,女,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A,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9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A、B,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6)XX0526民初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8日,原告和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交付了31000元见面礼金;2015年2月24日,换帖时交付被告礼金66000元;2015年2月26日,会亲交付被告2万元,2015年2月27日,原告、被告在滑县XX举行了典礼仪式,被告A2015年10月13日生下一子,原告A怀疑孩子不是其亲生,单方向郑州XX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显示新生儿和原告之间没有血缘关系,此事直接导致原告和被告婚约解除,原告于2016年3月3日向滑县人民法院递交亲子关系鉴定申请书,要求对被告所生孩子进行亲子关系鉴定,被告拒绝到该院技术科选择鉴定机构,导致无法委托鉴定,2016年4月5日,该院技术科对该鉴定申请予以退案, 另查明:被告的个人财产被子10条、床单10条、小铺底2条、幼儿鞋6双、幼儿衣服3件、冰箱1台、洗衣机1台、吃饭桌子1个、椅子6把存放在原告家中,原告认可,被告要求予以返还,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A与被告B甲经人介绍相识,原告A给付被告订婚礼31000元、换帖礼66000元、会亲礼2万元,均属于彩礼性质,共计117000元,该彩礼的目的是为了原告A与被告B甲缔结婚姻关系,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原被告双方办理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一段时间彩礼应当予以部分返还,原告和被告婚约解除的主要原因是被告所生孩子是否是原告亲生,被告单方鉴定孩子非原告亲生,原告申请法院进行亲子鉴定,被告无故不予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可推定孩子并非原告亲生,可见导致原告和被告婚约解除过错方在被告,综合考虑本案情况,酌情被告A对原告B的彩礼返还65%即返还76050元,被告A要求原告返还个人财产,原告认可被告的个人财产被子10条、床单10条、小铺底2条、幼儿鞋6双、幼儿衣服3件、冰箱1台、洗衣机1台、吃饭桌子1个、椅子6把存放在原告家中,被告A要求原告返还其他的个人财产,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付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A彩礼款76050元;二、原告A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被告付某甲个人个人财产被子10条、床单10条、小铺底2条、幼儿鞋6双、幼儿衣服3件、冰箱1台、洗衣机1台、吃饭桌子1个、椅子6把;三、驳回原告A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2930元由被告A甲负担2000元,原告A负担930元, 上诉人A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原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上诉人收到彩礼,被上诉人申请出庭的证人所表述的内容不一致,且出庭证人与被上诉人均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男女双方按农村风俗办理了结婚仪式,又共同生活了一年多,给付彩礼并没有导致男方生活困难,因此不应返还彩礼,2、被上诉人A以买车为由向我家里要了3万元,原审法院未予认定,请求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A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请求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二审中上诉人申请证人A乙出庭作证,证明被上诉人A买车借上诉人B母亲3万元,其他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据当事人双方称述、当地生活习俗、被上诉人申请出庭的五名证人证言等综合认定上诉人A收到被上诉人B彩礼117000元,一审法院酌情确定上诉人返还彩礼的65%,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上诉人A上诉要求被上诉人返还购车款3万元,因上诉人提供的证人证明该款是被上诉人A借上诉人母亲的,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对上诉人该项理由不予支持,上诉人A可另行主张其权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30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D
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现执业于河南若澍律师事务所,精通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等民事纠纷的处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濮阳
  • 执业单位:河南若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920********8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继承、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