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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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清芹、于永杰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发布者:张振华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0日 199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于X芹、于X杰、于X林、于X田、于X新、于X利、于X臣/。

以上七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红光,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夏邑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张X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X港,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振华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王X,女,汉族,1992年5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王思林,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于X芹、于X杰、于X林、于X田、于X新、于X利、于X臣/因诉夏邑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4行终1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于X芹、于X杰、于X林、于X田、于X新、于X利、于X臣/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王娜土地证上的土地系申请人耕种的土地,其土地证的颁发与申请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二)已经生效的(2016)豫16行初303号裁定已经认定申请人的土地没有被政府征收,故夏邑县政府将涉案土地出让给王娜等人缺乏依据;(三)夏邑县职业中专占用的土地没有减少,该学校不存在土地转让的情形,本案被诉土地证颁发错误。综上请求再审法院撤销二审裁定,改判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夏政土(2007)104号《夏邑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出让给吴炳义等25户的批复》中,夏邑县人民政府将涉案土地使用权收回并明确出让给第三人王娜,该批复是夏邑县国土资源局颁发本案被诉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据。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4行初348号行政判决虽认定夏政土(2007)104号批复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但认为撤销该批复将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遂作出了确认夏政土(2007)104号批复违法之判决,即认可了夏政土(2007)104号批复的法律效力,结合本案,就是确认夏邑县人民政府收回原土地使用权具有法律效力,夏邑县人民政府基于该收回行为成为新的土地使用权人,同时确认夏邑县人民政府将涉案土地出让给王娜有效。本案中,被诉土地使用权证源自于前述收回和出让行为,与于永新等七人的原有权利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于永新等七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于X芹、于X杰、于X林、于X田、于X新、于X利、于X臣/的再审申请。

张振华,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理念:竭诚为您提供法律服务。欢迎来电咨询!擅长:刑事辩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商丘
  • 执业单位: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420********2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