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振华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1日 20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本院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屈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 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 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被告 的非婚生长女王某、长子王子某均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支 付抚养费;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与 被告 2007 经人介绍认识,于 2008 年 1 月举办结婚仪式,但 至今未领取结婚证。原、被告同居后生育两个子女,长女某,2008 年 12 月 12 日出生:长子王子某 2012 年 7 月 19 日出生;原、被告同居期间,性格极为不和,经常生气吵架, 现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
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
被告王某某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屈某某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起诉至本院,主张与被告王某某系同居关系。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 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 果。原告屈某某主张其与被告王某某之间同居关系的证据是 户籍证明,户籍证明系公安机关出具且出具时间是 2022 年 1 月 29 日,该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 利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屈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150 元,由原告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 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