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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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

发布者:张振华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939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2015年1月11日12时30分左右,司某某驾驶王某某所有的轿车,沿谯城区某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至某村附近,与魏某某驾驶的无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至魏某某受伤,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且车辆受损。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魏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司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该轿车在安诚保险公司河南某分公司投保,且事故发生时再保险期间。魏某某受伤后在医院治疗花去巨额医疗费,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将司某某、王某某、安诚保险公司某分公司列为被告诉至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车辆损失费、评估费、鉴定费合计6万元。

焦点总结: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车主王某某已经于2013年3月份将该轿车卖给司某某,并签订有书面买卖合同,但是未办理过户登记,车主王某某应不应对魏某某伤残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动产买卖为有效的买卖合同加上交付,车辆所有权买卖属于动产买卖,只要具备有效的买卖合同和交付两个条件即可,由于车主王某某已经在事故发生两年前将车辆卖给司某某并交付,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对于控制权和运营利息都转移至买方司某某,所以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第二、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买卖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市场场合,王某某和魏某某没有在规定的场合买卖,违反了行政管理法规定,是不是该汽车买卖就不发生所有权转移了呢?答案是否定的,《行政管理法》相比较《民法通则》属于下位法,不能与之对抗,所以所有权的转移与否依旧依照《民法通则》,所以登记过户不是汽车买卖合同的生效的要件,因此王某某不应当承担魏某某的伤残赔偿等费用。

法院审判:2015年6月11日,亳州市谯城区法院依作出判决,判决认定王某某无责,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损失,超出部分由司某某承担责任。

办案总结:已经出卖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实际所有人、驾驶人、或者存在雇佣关系合同中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与此同时,也告诫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尽快尽量保留实际车主的信息,否则在未购买足够险额的车辆造成损失后,有可能实际车主被偷梁换柱,影响对真正车主的追偿。

本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2015年1月11日12时30分左右,司某某驾驶王某某所有的轿车,沿谯城区某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至某村附近,与魏某某驾驶的无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至魏某某受伤,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且车辆受损。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魏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司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该轿车在安诚保险公司河南某分公司投保,且事故发生时再保险期间。魏某某受伤后在医院治疗花去巨额医疗费,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将司某某、王某某、安诚保险公司某分公司列为被告诉至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车辆损失费、评估费、鉴定费合计6万元。

焦点总结: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车主王某某已经于2013年3月份将该轿车卖给司某某,并签订有书面买卖合同,但是未办理过户登记,车主王某某应不应对魏某某伤残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动产买卖为有效的买卖合同加上交付,车辆所有权买卖属于动产买卖,只要具备有效的买卖合同和交付两个条件即可,由于车主王某某已经在事故发生两年前将车辆卖给司某某并交付,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对于控制权和运营利息都转移至买方司某某,所以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第二、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买卖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市场场合,王某某和魏某某没有在规定的场合买卖,违反了行政管理法规定,是不是该汽车买卖就不发生所有权转移了呢?答案是否定的,《行政管理法》相比较《民法通则》属于下位法,不能与之对抗,所以所有权的转移与否依旧依照《民法通则》,所以登记过户不是汽车买卖合同的生效的要件,因此王某某不应当承担魏某某的伤残赔偿等费用。

法院审判:2015年6月11日,亳州市谯城区法院依作出判决,判决认定王某某无责,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损失,超出部分由司某某承担责任。

办案总结:已经出卖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实际所有人、驾驶人、或者存在雇佣关系合同中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与此同时,也告诫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尽快尽量保留实际车主的信息,否则在未购买足够险额的车辆造成损失后,有可能实际车主被偷梁换柱,影响对真正车主的追偿。

本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张振华,就职于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为一名专职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执业理念:竭诚为您提供法律服务。欢迎来电咨询!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商丘
  • 执业单位: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420********2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