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江苏省XX公司、B、河南省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终字第20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XX,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公司法务部助理,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XX公司,住所地夏邑县,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B,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江苏省XX公司、B、河南省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3)商睢民初字第2284号民事判决,A、河南省XX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作出(2015)商民三终字第254号民事裁定:1、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3)商睢民初字第2284号民事判决;2、发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12月20日作出(2015)商睢民初字第2346号民事判决,A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A以已对夏邑县人民法院(2013)夏民初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提起申诉,等待该案审理结果再对本案提起申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审查认为,A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A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许珍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