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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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夏邑县XX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者:张振华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2日 2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夏邑县XX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河南省高XX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豫行终11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A,女,195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A,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夏邑县XX,住所地:夏邑县XX,
法定代表人A,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A,该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商丘市XX,住所地:商丘市XX,
法定代表人A,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A、B,该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夏邑县XX医院,住所地:夏邑县XX,
法定代表人A,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诉被上诉人夏邑县XX、商丘市XX、夏邑县XX医院土地登记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4行初16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查明,A系夏邑县城关镇段岗村委会村民,1993年12月24日,原河南省商丘XX下发商署土(1993)100号《关于夏邑县人民医院征用土地的批复》,同意征收夏邑县城关镇段岗村委会A村民组土地10850.1333平方米,作为建设夏邑县XX医院传染、内儿科病房用地,1994年9月29日,夏邑县XX就上述征收土地为夏邑县XX医院办理了国用(商署土)字第(1993)10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0850.1333平方米,A在城关镇XX的承包地位于该土地证证载范围内,1999年9月9日,夏邑县XX将夏邑县XX医院1993年的土地证换发为夏国用(99)字第486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A于1994年、1996年和2000年在涉案土地上建房,2000年,夏邑县XX医院以原告建造房屋侵权为由,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该民事诉讼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河南省高XX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豫法民提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A停止侵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清除土地上建筑物和其他定着物,A仍不服,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豫检民行监(2014)410XXXX0104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驳回了A的监督申请,2016年3月24日,A不服夏邑县XX为夏邑县XX医院颁发的夏国用(99)字第486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向商丘市XX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4月26日,商丘市XX作出商政复驳(2016)100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驳回了A的行政复议申请,A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诉讼请求为:1、撤销商丘市XX作出的商政复驳(2016)100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2、撤销夏邑县XX为夏邑县XX医院颁发的夏国用(99)字第486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一审认为,A起诉的夏邑县XX为夏邑县XX医院颁发夏国用(99)字第486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行为,是对国用(商署土)字第(1993)10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换证行为,前者的效力来自于后者,不产生独立的法律效力,不对A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其诉该换证行为应予驳回,同时,由于对涉案的换证行为不予审查,一审法院对审查、驳回换证行为的复议决定书也不予审查,A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当裁定驳回A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A的起诉,
A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1999年9月9日,夏邑县XX辩称将夏邑县XX医院1993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换发为夏国用(99)字第4866号,在所谓换证过程中夏邑县XX未进行地籍调查及权属审核,使她的承包地处于被侵害状态,夏邑县XX为夏邑县XX医院颁发夏国用(99)字第486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对她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所谓的换证发生后,原国用(商署土)字第(1993)10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复存在,夏国用(99)字第486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独立存在,是一个终结性的行政行为,对她的权利存在实际影响,2、一审程序存在瑕疵,根据《河南省高XX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二条,一审法院应将本案移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应直接审理,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夏邑县XX答辩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涉案土地在1993年已经被征收且给夏邑县XX医院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而1999年的换证行为在1993年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基础上没有变更土地面积,对A不产生新的利害关系,2、A的起诉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因为在本案中A向商丘市XX申请行政复议时显示2000年已经知道被上诉人向夏邑县XX医院颁发了土地使用证,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A的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商丘市XX答辩称,被上诉人作出的(2016)100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正确,程序合法,A在2000年夏邑县XX医院诉其侵犯土地权时已经得知颁发了夏国用(99)字第486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被上诉人夏邑县XX医院答辩称,一审中A对本案管辖权没有异议,一审裁定认定A涉案土地已经被征收,该裁定同时认定A没有证据证明其是XX村民,A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应予驳回,其与涉案土地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他意见同另外两个被上诉人意见,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1、夏邑县XX为夏邑县XX医院颁发的夏国用(99)字第486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四至、面积等内容,与其先前为夏邑县XX医院颁发的国用(商署土)字第(1993)10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四至、面积等内容均相同,系换发证件的行为,该换发证件的行为没有改变先前证件登记的内容,后者证件的效力来源于前者证件、是前者证件效力的延续,该换发证件的行为本身不产生独立的法律效力,也未对A创设新的权利义务,一审法院以该换发证件的行为不对A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2、A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且在一审中出庭参加诉讼未对管辖权提起异议,其上诉要求二审对本案管辖权进行审查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A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松
代理审判员  张XX
代理审判员  崔传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A
张振华,就职于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为一名专职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执业理念:竭诚为您提供法律服务。欢迎来电咨询!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商丘
  • 执业单位: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420********2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