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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退休年龄是身份证为准,还是以档案年龄为准? 法律已有规定——刘律师说:不对!

作者:刘豫光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6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4958次举报


退休年龄是身份证为准,还是以档案年龄为准?

法律已有规定——刘律师说:不对!

   最近,一篇题目为《退休年龄以身份证还是档案为准?法律已有规定》成为网络爆文,我国实行养老并轨改革以来,以前的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干部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远远低于2014年10月份以前的退休金,现实中部分人的身份证年龄与档案年龄确实存在差异,大家都比较关心这个话题。作为律师,我发现该篇文章有观点不对,给读者一定的误导。

过去由于管理手段的落后,以纸质档案为主,很多信息的记载时没有法定的凭据,并且其工作人员可以应某些人的要求随意改动,公安部人口信息网络运行以后,才开始规范起来。例如过去登记小孩户口,全凭家长口述,特别是农村,孕妇分娩是有农村接生婆操作,没有出生证明,怎么能够证明一个人准确的出生时间,其次是人事档案,出生日期都是自己随便写,并没有要求提供身份证来印证,所以,出现身份证年龄和档案年龄不符,是非常正常的现象。

下面是爆文的部分摘录:

 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那么,法律具体到底是如何规定的呢?

1、退休年龄的确定,一般是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认定两者一致的时间为职工的出生时间,依据出生时间确定退休时间。目前大多数采用个人社会保障号也就是身份证号来确定退休年龄。

2、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二)款规定,职工退休档案年龄与身份证年龄不一致的,应按最早档案年龄记载计算。

综上所述,退休年龄的认定是根据身份证、档案综合认定。只有当两者不一致时才以档案为主。

我们看其依据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该文件从法律层级上说是顶多算个部门规章,其实,既然是通知的形式颁布,部门规章也算不上。如果上位法另有不同规定,应当以上位法的规定。

那么,上位法有没有规定呢?有的,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有规定: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该文件简称《民通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与《民法通则》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高于劳动部的文件,所以,在适用上应当以《民通意见》为准,就是说以户籍证明是中国公民出生日期认定的法定首要依据,因为公安部门是对公民人口信息管理的法定机关,其出具的证明有最高的效力。

但是,由于人社部门的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工作水平亟待提高,当老百姓去申请退休时,工作人员对材料初审以后,仍以退休以档案年龄不到为由,不予办理退休手续,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因而是错误的。

如果你遇到这种情况,身份证年龄已到退休年龄,但是,档案年龄不到,被人社部门的工作人员告知不予办理,请让其出具不予办理的手续,然后提起行政诉讼,相信法院在审理相关行政案件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之规定,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也就是说人社部门依据的行政规章不能作为依据,其胜算的可能性没有悬念。

解决这种法律冲突的根本路径在于:国务院各部委应当及时清理相关文件,为其下级机关依法行政提供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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