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有权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异议提起上诉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管辖负有审查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18条规定,“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和案卷、证据后,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1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从上述规定来看,不管是人民检察院还是人民法院,出现管辖错误,承办人都应承担未认真履行审查义务的责任。
辩护人在审判阶段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1)合议庭召开庭前会议的,可以直接在庭前会议上提出管辖权异议。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8条:
庭前会议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庭前会议规程》第11条:庭前会议中,主持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第11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应当说明理由。
(2)合议庭不召开庭前会议的,应当在被告人收到起诉书副本之后人民法院开庭之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人民法院关于管辖权异议应当作出回应
《庭前会议规程》第12条规定,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法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依法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是管辖不宜的情形,即认为本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处理。若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驳回异议。
但《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应以何种方式回应管辖权异议,但是,《庭前会议规程》第12条的规定已经弥补上述立法缺陷,依法驳回应当以书面的裁定作出。
只要司法工作人员对法律规定怀有足够的善意,在具体的刑事案件程序中对被告人提出的影响管辖的情形秉持基本的公正之心,那么完全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章中的条款,像民事诉讼程序中那样,在收到被告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及时作出正式的裁定,同时告知被告人对此有权向上级法院申请上诉。管辖是程序事项,程序正义关乎实体正义。管辖问题会直接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结果、证据的采信结果、法律的适用结果,我们不能错误地理解和适用法律,使管辖权异议制度虚化。
无救济就无权利,既然法律规定了管辖权异议制度,这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的权利,如果没有相应的救济制度,权利就是虚置的权利。
根据诉讼原理,辩护人对法院审理的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的身份发生了变化。在刑事诉讼的控辩审三方中,是控(公诉人)辩(辩护人)打比赛,审判人员是裁判。如果辩护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就变成辩护人与审判员打比赛,审判员不能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需要一个公正的第三方当裁判员。
谁来当这个辩护人与审判员打比赛的裁判员呢?根据目前的诉讼制度设计,只有上级法院。那么,通过什么方式能够让上级法院当裁判员呢?只有上诉。但上诉的前提是,必须有法院作出裁定和判决,管辖权异议解决的是程序性事项,只能作出裁定。。如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6刑终205号二审刑事裁定书就上诉人不服一审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予以维持。
如果法院不作出裁定,辩护人可以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70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审判活动中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一)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受理违反管辖规定的;”当事人也可以向同级或上级检察机关申请对法院错误管辖的行为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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