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刑事辩护律师,就是国家许可替“坏人”说话的专业人士,大多数老百姓不理解国家设置律师制度的意义,认为刑事律师就是为收钱而“颠倒黑白”之人。法律援助律师是不向委托人收钱的,认为律师“为钱而辩”绝对是偏见,写作此文的目的就是为消除老百姓对律师的偏见,提升您对刑事辩护的认知。
7月初,法律援助中心与我联系,说一个故意杀人的案件,你是否有时间办理?我说有便指派给我。我根据拿到的起诉书了解案件的大致情况:被告人杜某系聋哑人,因与同村村民韩某有矛盾,某日凌晨两点杜某拿一双鞋(不知道干什么用)、一段电线(用来绑住被害人家的大门不让被害人出来,避免正面冲突)、一个梯子(用来关掉被害人电闸,被害人家安装有监控)去韩某家搞破坏被发现,二人发生厮打,被告人杜某随手在地上捡起一块砖头砸向韩某头部,韩某倒地杜某离开,早起5点多村民发现韩某躺在地上报警,警方赶到发现韩某死亡,于是公安局立案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是杜某,将杜某抓捕送到看守所羁押,现检察院以故意杀人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准备开庭审理,承办法官在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指派法律援助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由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我作为辩护人联系法官要求复制全部卷宗材料,法官答应可以,我在提交指派手续时拿到全案的电子卷宗材料,但没有讯问录像及辨认录像。
我打开电子卷宗材料,共有五本卷一本诉讼文书卷四本证据材料卷总计600多页,我走马观花般进行阅卷后,决定前去会见被告人,可是被告人是聋哑人,须在哑语老师陪同下会见,我通过同学几经周折联系到愿意陪同会见的哑语老师。
7月6日天气异常炎热,我不到八点就到看守所,询问值班民警他说八点半可以进入会见,我给哑语老师打电话,哑语老师她上午有会参加,会议结束后再去,我只能等待别无他法。等到十点钟,哑语老师在我的翘首以盼中来到看守所,办理入所手续后我与哑语老师一起进入看守所,在等待管教民警提人的过程中我了解到:聋哑人自然形成的“土哑语”与聋哑学校教的“哑语”并不完全一致,哑语翻译存在失真现象。
第一次见到被告人,60多岁面相和蔼,完全不像杀人犯,结合阅卷了解到他的家庭情况:他的妻子也是聋哑人且智力低下,但生活能够自理,他们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还养育两儿两女,儿女都结婚成家,平时的收入来源主要是靠给其哥哥开设的建材店卸水泥,被害人实际是他在一块卸水泥的工友。被告人是聋哑人,养育四个儿女长大成人挺不容易,我心生怜悯决定认真办理此案。不过我也对其儿女心生埋怨:自己的父亲涉嫌故意杀人的重罪,已成年的儿女竟然没有为父亲请律师辩护——再浓的亲情在金钱面前都黯然失色。所以,这个法律援助案件我打破常规没有联系被告人亲属。
会见的过程异常艰难,我每问一个问题,都经哑语老师与杜某比划几下才能翻译过来,主要是作案前因和过程的描述,由于会见室的空调没有开,一会我和哑语老师就汗流浃背,十一点半我总算会见完毕,从看守所出来我按照标准向哑语老师支付翻译费用,需要说明的是这笔翻译费是由我自己出。
在案件开庭等待期,我要做的工作就是阅卷,准备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虽然有600多页的卷宗材料,我还认认真真地看过几遍,阅卷百遍其疑自现,并把重要的证据材料打印出来认真研究。
阅卷就像猎人进入森林打猎,心怀定能捕获想要的猎物在茫茫林海中寻觅。一个刑事辩护律师,一定要有无罪思维,要质疑控方证据,否则,无法在纷繁复杂的证据材料中找到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如果是有罪思维,无罪的证据材料会淹没在有罪思维之中。在此期间,我购买了清华大学易延友教授新出版的《决战法庭》,向刑事辩护律师界的高手学习,买书读书是我提高刑事辩护技能的主要方法之一,该书是理论与实践高度融合的参考书,对刑事辩护实践有强大指导功能。功夫不负有心人,受到《决战法庭》启发,我还真发现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该证据的发现对案件结果会有颠覆性影响。
本案的关键物证就是凶器,就是那块砸被害人头部的砖头:被告人在与被害人发生厮打时,在地上随手捡起一块砖头,被害人倒地后,被告人没有继续砸被害人,然后把这个砖头扔进村北面的河沟内,这个作案的凶器不是被告人事先准备的或者被告人使用过的东西,被告人不可能清楚砖头的外部特征。这块砖头作为本案的关键物证,侦查机关必须提取,否则,证据链不是闭合的,于是,侦查机关根据被告人指认扔砖头的河沟位置,把沉存凶器的河沟,从两边用土截流,然后把水抽干,在河沟内提取八十余块大小不一的砖头,排除30余块砖头剩余57块砖头,在案发后的66天(5月5日)让被告人辨认,结果被告人辨认出他砸人的那块砖头。这个辨认的过程和结果是不合常情常理,我把这个辨认结果讲给所里的多位其他律师进行可能性验证,所有律师都表示不可能辨认出来:是侦查机关为完成侦查任务完善证据链条,涉嫌伪造证据。
辨认过程和结果虽然存疑,只是真实性有异议,仅凭这一点要想推翻该证据进而否定控方的指控是远远不够的。证据的关联性呢?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二条 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与原物、原件相符,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以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和签名;)这个物证不是原物,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没有进行鉴定:指纹鉴定和血迹鉴定,无法与被告人建立关联性。
真实性和关联性都存疑,也不足以否定控方的指控,还需要进一步挖掘证据存在的其他问题,该凶器与其他证据不能相互印证:结合案卷证据尸检报告中被害人受伤的照片,被害人的头部是锐器伤,而且平行的锐器伤,伤口非常齐整,用砖头砸是不可能形成的。除非人类社会处于新石器时代,以石为刀才有可能。所以,不能排除被害人有可能在倒地后被人发现前受到过二次伤害,导致被害人受伤致死。(后面附有砖头和伤口的图片,供读者鉴别)
以上质证意见如果能够引起审判法官的注意和认可,有可能法院让检察院撤回起诉,也有可能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可能案件由“故意杀人”改为“故意伤害”,可能刑期将大幅度减低。但是,该异议有可能让这个本来可以顺利推进的案件无法推进,给本案审判工作带来许多麻烦。
我信心满满地等待开庭,把我的质证意见呈现给法庭,期待案件有个好的结果。
8月24日我接到主审法官的电话,通知在9月1日上午开庭。我则向法官建议:本次开庭换哑语老师当翻译。法官说理由是什么?我说没有上过学的“土哑语”与学校的哑语不完全一致,这个案件第一次讯问的哑语老师是韩老师,之后都是潘老师,在庭审时换个哑语翻译为保证程序公正。法官口头说建议非常好同意换。可能是由于我的这个提议,让法官感觉到我是认真的,案件中的问题不好糊弄。
8月31日下午4点27分我再次接到主审法官的电话,他说因公诉人有事,开庭时间改期在9月1日下午3点半,我说行,同时他还告诉我,被告人后来委托律师了,但不影响我出庭。
9月1日11点47分法官再次给我打电话,说根据《法律援助法》被告人委托律师后,法律援助律师必须终止援助,所以,你不能出庭辩护了。我说法律规定本意是为了不能浪费法律援助财政资金,我可以保证不去领取这个案件的补助,法庭同意我参加庭审就行,法官不同意我也就放弃了。这个法律援助案件半途而废,不仅使我搭进去会见的交通费和翻译费,付出的精力没有任何回馈。其实,对于这个案件我在意的是,我提出的辩护观点是否能够被法庭采纳,比领取案件补助更有意义。
关键证据凶器存在的问题,我相信不是每一个律师都能够看出来的,如易延友教授在《决战法庭》中所说:刑事辩护是有最低的技术门槛的。说句实话,如果没有易延友教授的《决战法庭》启迪,我可能也会忽略。
可能有人会问:为什么法医做尸检、公安机关侦查、公诉机关审查、法官阅卷都不能发现存在的问题吗?
法医做尸检为查明死因,鉴定意见为“被害人因为头面部遭受多次钝性外力作用至颅脑损伤合并大出血死亡”,法医得出这样的结论就完成了自己的工作,其他问题无需考虑,被害人额头的那个平行锐器伤对死亡原因影响不大,有可能被忽略;公安机关为找到那块砖头,得把河沟截流抽水很不容易,明知有问题也不愿意自己纠错;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公诉人也明白找到作案用的凶器确实不易,但是,这个关键的证据是不能少的,只要有这个证据链条就是完整的,没有必要太究真,毕竟自己还有那么多案件需要处理;法官阅卷可能是助理或者书记员,其经验不足以发现这个的证据存在的问题。更何况法官希望案件顺利推进,不希望出现意外,在工作上给自己办理的案件增添无尽的麻烦。公检法的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遵循的“搬砖思维”——就是花最少的时间和精力办结案件。公检法的工作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但实际上他们配合有余,制约不足,他们相互体谅工作的不易,心照不宣地掩盖工作的失误,侦查员、检察官、法官他们足够地工作经验知道这个关键证据存在的问题,只要辩护人不提异议,案件就能以糊弄的方式顺利推进。辩护律师的作用就是发现案件的问题,指出证据存在的问题,动摇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避免冤假错案,这是律师的作用和价值。
但是,现实中刑事法官不喜欢认真的律师,因为这样的律师使案件无法顺利推进,倒喜欢法律援助律师,因为大多数法律援助律师不会在援助案件上花费太多时间,不能发现案件存在的问题。像我这样的法律援助律师毕竟是少数,我高度怀疑正是这个原因,法官突然不愿意让我出庭辩护,以便顺利推进案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结案,这就是刑事辩护江湖的真实生态。
杜某虽然与韩某有矛盾,之前也有肢体冲突仅限于拳打脚踢几下,这次杜某去韩某家去搞破坏,本是理亏的事,在与韩某发生厮打时,决不会痛下狠手将其打死,二人的厮打过程完全是经过哑语老师翻译之后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哑语老师的翻译是否准确及准确率是多少都不得而知,这样以故意杀人罪起诉的案件,如果辩护律师失职,将有可能是个不公正的判决。
杜某是聋哑人且是文盲,讯问笔录签字时因失真或哑语老师疏于把关,直接证据是被告人供述(口供),公检法办案人员对案件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隐而不谈,辩护律师因经验不足或能力不行没有发现存在问题,还有可能律师的辩护意见法官没有重视,一件冤假错案可能就形成了。
我想到一个著名的冤假错案赵作海案,当年赵作海与被害人因争同村的一个寡妇发生打架,被害人受伤而逃,至于被害人怎么掉进废弃的机井,赵作海不清楚,在侦查人员刑讯逼供之下,配合公安机关完善后续的作案情节。直到亡者归来,赵作海被释放时,他才知道自己是真的被冤枉了,所以在监狱服刑11年,赵作海都没有申诉。
愿天下无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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