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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河南刑事律师:火锅店老板的刑事法律风险

作者:刘豫光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9日分类:实务经验浏览:741次举报


火锅店老板的刑事法律风险

民以食为天,火锅美食以独特的口味风靡全国,近些年来,火锅店老板多人在各地涉嫌犯罪,引起火锅店业界的关注,罪名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火锅店老板不仅被判刑,而且还要承担非常高额的民事赔偿和罚金,一旦定罪判刑,很难再翻身回归社会,代价之大,超乎想象。如果您是火锅店老板读罢此文,改变经营模式,避免刑事风险,请您用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感谢一位刑辩律师的社会责任。

物质丰富生活水平提高,食品的种类增多,垃圾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夹杂其中,好吃未必是健康的,甚至是有毒有害的,火锅尤其是火锅店的加工制作方法,按照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就是有毒有害食品,参与经营和制作的老板和员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的被判刑,有的走在通往监狱的路上。

有的老板涉案后感慨:用“老油”做火锅是业界公开的,怎么涉嫌犯罪呢?问题就出在“老油”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火锅店老板,他们用的是“口水油”,与“地沟油”不同,也不同于“四川老油”,下面我给各位读者介绍一下:口水油、地沟油、四川老油的区别,以此明晰用“口水油”做火锅为什么被判刑。

(一)、使用“口水油”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传统“四川老油”不同于“口水油”,“老油”与“老汤(卤)”的做法类似,取自第一锅油,当第二次熬油时倒入保存的第一锅油,同时重新添加新油和新的调料进行熬制,熬好后再取出一定量予以保存,如此重复使用,使得“老油”内积聚的芳香物质越来越多,通过“老油”熬煮食物主料能够更加美味。这里“老油”的回收保存和重复使用仅限于厨房的加工制作阶段,没有掺入食物主料,更没有进入食用环节,与本案被查处的“口水油”明显不同。另外,关于“地沟油”与“口水油”的区分,大众理解的“地沟油”是指下水道污水中的油脂漂浮物、混杂着各种餐厨垃圾的泔水(潲水)中的油脂漂浮物以及劣质肉(含肉制品、下脚料)中的油脂等,而本案中被查处的“口水油”主要是指对剩余食物底料中的油脂进行回收和重复使用的油脂,没有与污水、垃圾、洗涤剂等物混杂,与狭义上的“地沟油”有别。但使用“口水油”同样具有严重危害,具体如下:(1)一些常见的诸如甲肝病毒、乙肝病毒、结核杆菌等传染性病菌均可以通过唾液传播,携带上述病菌的人食用后的食物底料中同样有可能残存上述病菌,再经提炼加工后反复使用这样的食物底料,存在交叉污染、感染他人的可能;(2)火锅店收集的剩余食物底料中的油水通常需要放置一段时间后才能重新熬煮,由于油水中除油脂外,还混合有水、各种食物主料(调料)残余、唾液酶等其他物质,很容易发生水解和氧化并导致油脂酸败、细菌(病菌)滋生,如空气中普遍存在的含毒性的黄曲霉菌等的滋生;(3)油脂经过多次加热使用后,在高温条件下会发生反式异构化、过氧化、热裂解等多种反应,油脂中的营养成分被破坏,有害的反式脂肪酸会增加,同时还会产生多种慢性致癌物质。另外,像黄曲霉菌等耐热细菌即便经过高温处理,也难以有效去除。上述三种原因使得油脂中有的舒毒、有害物质不断积聚,最终危害人体健康。以“口水油”制售火锅底料的商添加家对外打着统“四川老油”的旗号,以增加食物美味度为噱头,实质上是出使用于减少经营成本、谋取高额利润的考量而枉顾国家法纪和消费者的身体健定以康,商家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无限制地重复回收和使用经他人食用后的剩院、公余火锅底料中的油脂,油脂中积聚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数量巨大,“口水油”属于的危害性也就不言自明了。

(二)“口水油”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口水油”属于废弃食用油脂。前述第一种观点认为,“口水油”没有杂污水和垃圾,来自经他人食用后的剩余食物底料,不属于废弃食用油脂,这种观点与事实不符。

首先,“口水油”不符合人们的正常卫生生活习惯。经营食品的商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未经污染未经食用的食物(含原料、辅料),这符合社会大众正常的、殷的消费心理要求,在观念上群众无法接受食用沾染过他人“口水”的食物。他人食用后的剩余食物底料应当废弃,不能重复回收和使用,这符合社会大众的普遍性认知。

其次,“口水油”不符合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汰规标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牛产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十四条规定,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包括辅料)经烹调加工后再次供应。根据上述规定,即便没有混杂污水和垃圾,他人食用后的剩余食物底料也应禁止用加工食品或再次供应。何况火锅店从餐桌上收集的剩余食物底料未经严格检查和分拣,还带有食物残渣(壳、骨、刺等)和其他非食品残留物(如烟人为头、纸巾、牙签等),故对他人食用后的剰余食物底料应认定为餐厨废弃物,有害上述底料中的油脂属于废弃食用油脂。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食销售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三批)的规定,废弃食用油脂属于非食用物质名单。

最后,有关司法解释对废弃油脂的性质也有专门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上的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使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该罪名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并处罚金,如果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可以按照销售金额的10倍判决民事赔偿,等于宣判被告人“社会性死亡”。

办理一起刑事案件,写一篇普法文章,传播法律故事,让您远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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