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背后的博弈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尤其是刑事案件,更不能对委托人承诺案件的结果,这是维护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底线的要求,许多委托人不明白其原因,认为是律师推脱责任的保护伞,其实不是,因为诉讼结果的决定权掌握在法官手里,那些信誓旦旦向委托人就案件结果作出保证的律师,估计您离骗子(不一定是律师)很近。
某年某月某日,一位年轻的女子通过其朋友推荐找到我,她见面就迫不及待地问:我哥哥把他前岳父杀了,委托您能够保证他不死吗?
我也干脆利索地回答:不能保证。
她又问:那您作为律师能够做什么?
我回答说:我只能保证尽力争取到你想要的合理结果。
她当然不满意我的回答,离开我的办公室,很有可能到其他律师事务所咨询。当天晚上,她给我发短信说:经过和父母商量,决定委托我,明天上午到所办理委托手续。
第二天,她如约来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之后,我就她所知道的案件情况进行详细的了解。
后来,我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再次的案件的细节进行了解,带着委托手续约见法官,与法官沟通案件的定性及量刑,法官表示说:尽可能给受害人的亲属尽可能多的的赔偿,让受害人的亲属谅解,从轻判处没有问题,符合当前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
我说:通过赔偿达成谅解不大可能。
法官问:为什么?
我说:被告人的父母年龄较大,没有赔偿能力;被告人的妹妹赔偿能力有限,更为重要的障碍是受害人的三个儿子都是在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上班,经济条件不差,他们的父亲被杀,被告人不判处死刑,他们会感觉得没有面子,如果因赔偿谅解,会被知情的人笑话。
法官说:分析有道理,但是,你还是去沟通一下,如果能够谅解,社会矛盾得以化解息诉止纷,咱们的工作都有成绩。
我说:好。我经过给被告人的妹妹多次沟通,他妹妹说:我最多出10万替我哥赔偿,我条件有限,我现在有家庭,有老公和孩子,我不可能为我哥就不过日子了。我说:你作为妹妹,能够做到这一步,已经很不错了,都是老百姓,我能够理解你的不容易。
我把沟通的结果及时转告法官,让法官给对方沟通,很快法官给我反馈消息:对方不同意谅解,要命不要钱,坚决要求判处死刑。
谅解谈判决裂就此打住。
开庭审理的日子到了,那天我到法院门口感觉气氛异样:受害人亲属组织一百余人,到法院门口聚集,并且扯起多个条幅,上面写着:杀人偿命、人渣可杀不可留、坚决判处某某死刑等。法院门口被堵,我自己无法到达法院,只能打电话向法官求助,法官让法警开道出来,把我带到法院审判庭。受害人组织的人经法警查验身份证,进入审判庭旁听案件的审理,旁听席基本坐满。
受害人组织这么多人旁听案件的审理,其实就是给法院施压,他们想要的结果是判处被告人死刑。
开庭前,主审法官提醒我说:刘律师,今天开庭,你无论质证还是发表辩护意见,注意措辞,别激怒受害人家属,保证庭审顺利进行。今天庭审不方便说的话,写进辩护词提交法庭。
我说:明白。
庭审开始了,公诉人开庭宣读起诉书,受害人委托代理律师宣读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要求被告人民事赔偿近百万,公诉人代表国家对被告人进行追诉,公诉人在庭审时是正义的化身,慷慨激扬,证据的质证,我尽量克制自己,以平缓低音向法庭提出对证据的异议,倒也相安无事。
法庭辩论时,我对案件的定性发表辩论意见时,旁听席上突然站起一个人,对着法官喊:法官,我想问一下,辩护律师是干什么的?被告人是人渣杀人了,律师为什么替人渣辩护,可见律师也不是什么好人,为什么还让律师说话?
法官首先制止旁听群众的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然后向旁听群众进行简单释明,并警告旁听群众:再次违反法庭秩序,强制带离法庭。
开庭结束,法官说:刘律师,你找个对方躲一躲,等他们散去,你再离开法院,以免出现麻烦。
我对法官报以点头致谢。
数日后,一审判决下来: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民事赔偿仅支持丧葬费及其他费用数万元,被告人保命成功。
后经过被告人同意,被告人提起上诉,在省高级人民法院,我与法官沟通有没有改判从轻的可能,二审法官也是同样的观点:如果达成谅解,受害人没有意见,可以从轻。言外之意,受害人不谅解,不能改判。恰在此时,受害人的三个儿子也面见法官,要求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那种,我立即借故走开,毕竟他们的父亲被杀,对辩护人有情绪是可以理解的。
最终,二审裁定维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
刑事案件尤其是有受害人的案件,被告人无论从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处于不利的下风。从刑事诉讼的设计原理来看,被告人与辩护人一道对抗公诉人和受害人,法官居中裁判,刑事案件有可以摆到桌面公开讲的内容,还有背后无法预测、无法控制的力量,在暗中进行博弈,最终的结果,是各种力量博弈之后平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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